涉嫌违法广告285条!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年第一季度全市广告监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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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通讯员 李锐 淄博报道

  2021年1-3月,淄博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全市广告发布情况进行了监测,现将有关监测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测范围

  监测全市县级以上传统媒体39个,其中,市级媒体15个,县级媒体24个;电视类媒体23个,广播类媒体10个,报刊类媒体6个。

  监测全市互联网媒体243个,包括49个网站、14个APP、180个微信公众号。

  监测全市各类户外广告媒体216个,其中包括印刷品媒体11个、楼体大牌16个、看板28个、社区宣传栏14个、公交车站亭21个、LED屏8个、灯箱12个。

  二、监测总体情况

  第一季度共监测传统媒体广告、互联网广告、户外广告62053条、979339条次,其中,涉嫌违法广告285条、1112条次;条数违法率0.46%、条次违法率0.11%。上述违法广告线索已全部派发,并依法处理。与上季度相比,涉嫌违法广告条数减少了110条、条次增加了285条次;条数违法率、条次违法率分别下降了2.78个百分点、0.01个百分点。从总体情况来看,违法广告有所下降。

  三、按媒体类型监测情况

  监测的498个媒体中,传统媒体39个,占7.8%;互联网媒体243个,占48.8%;户外媒体216个,占43.4%。共监测到62家媒体发布涉嫌违法广告,占监测媒体总数的12.5%。其中,电视媒体违法最为突出,共发布涉嫌违法广告133条、489条次,分别占违法总数的46.7%和43.97%,均远远高于电视媒体占媒体总数4.6%的比值;条数违法率为1.81%,位居榜首。互联网广告媒体违法主体数量和发布的涉嫌违法广告条次数量绝对值居首,共34家发布涉嫌违法广告、涉嫌违法广告条次数为576条次;条次违法率为0.27%,位居榜首。与上季度相比,电视媒体发布的涉嫌违法广告条数、条次分别减少了189条、172条次;条数违法率、条次违法率分别下降了3.89个百分点、0.08个百分点;其次是广播媒体,涉嫌违法广告条数、条次减少了46条、123条次;条数违法率、条次违法率分别降低了1.14个百分点、0.04个百分点。

  监测的23家区县级以上电视媒体中,7家监测到发布涉嫌违法广告,占30.4%;监测的10家区县级以上广播媒体中,2家监测到发布涉嫌违法广告,占20%;监测的6家区县级以上报刊媒体中,1家监测到发布涉嫌违法广告,占16.67.%。

  监测的243家互联网媒体中,APP14家、PC端49家、微信公众号180家,分别占5.8%、20.2%和74.1%。其中34家监测到发布涉嫌违法广告,占13.99%。从监测情况看,APP类违法最为突出,共发布涉嫌违法广告48条、286条次,分别占违法总数的38.1%和49.7%,均远远高于APP类占互联网媒体总数5.8%的比值。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涉嫌违法广告条数最高,共76条;条次违法率和条数违法率均位居榜首,分别为0.31%和0.6%。

  监测的23类216家户外广告媒体中,有9类17家发布涉嫌违法广告,分别占总数的39%和7.9%。

  四、按媒体区域监测情况

  从违法媒体区域分布看,传统媒体违法条次排名靠前的是市属媒体、张店区和临淄区,分别是435条次、48条次和16条次,桓台县、高青县、淄川区、博山区、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未监测到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予以表扬。

  互联网媒体违法条次排名靠前的是张店区、高新区和沂源县,分别为459条次、36条次和29条次,临淄区、周村区、高青县、文昌湖区未监测到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予以表扬。

  户外媒体违法条次排名靠前的是沂源县、张店区、淄川区,分别为6条次、5条次、4条次,经开区、高新区、文昌湖区、桓台县未监测到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予以表扬。

  五、按广告类别监测情况

  按广告类别监测情况看,传统媒体广告违法条次列前三名的广告类别是:化妆品类、药品类和其它类,违法条次分别是236条次、112条次和89条次。

  互联网广告违法条次列前三名的广告类别是:房地产类、医疗服务类和教育培训服务类,违法条次分别为180条次、125条次和58条次。

  户外广告违法条次列前三名的广告类别是:房地产类、医疗服务类和普通服务类,违法条次分别为15条次、5条次和5条次。

  六、各类违法广告主要违法表现

  (一)化妆品类:

  1、广告含有对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2、广告含有表示功效或者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药品类:

  1、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2、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 提供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广告。

  (三)房地产类:

  1、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2、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3、使用绝对化用语。

  4、房源信息不真实,涉及面积的,没有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

  5、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没有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没有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四)医疗服务类:

  1、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2、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表现形式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情形。

  3、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

  (五)普通食品类:

  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六)普通服务类:

  1、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以外的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2、使用绝对化用语。

  (七)其它类:

  1、发布广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表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七、公益广告监测情况

  一季度共监测传统媒体发布公益广告2991条、121479条次,公益广告条次数占广告总条次数的16.13%,公益广告发布时长8491260秒,占总广告总时长的28.25%。其中电视媒体发布公益广告2351条、92010条次,广播媒体发布公益广告566条、29338条次,报刊媒体发布公益广告74条、131条次。

责编:唐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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