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5人被集中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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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

临清交警大队

集中拘留5名违法犯罪驾驶人

他们将面临法律严惩

为严厉打击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4月21日,临清交警大队集中拘留5名违法犯罪驾驶人,其中2名二次酒后驾驶人被行政拘留、 2名涉嫌交通肇事罪、1名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案情回顾 

再次饮酒驾驶:  

案例一: 邢某, 2020年10月07日23时00分,邢某驾驶鲁PY5***牌照的小型汽车在青年路农商银行门口处被临清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对邢某立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是29mg/100ml,经查询,驾驶人邢某之前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清交警大队处罚,邢某该次违法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兰某,2020年05月10日21时50分,兰某驾驶津DAE***牌照的小型汽车沿临清市康魏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康三村处被临清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对邢某立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是26.8mg/100ml,经查询,驾驶人兰某于2019年04月1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津市交通警察支队张家窝大队查获并处罚,兰某该次违法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交通肇事罪:

案例一:王某某,2020年12月09日18时许,王某某驾驶鲁P03***号轻型货车沿省道25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吕堂村路口处时,与前方同向左转弯的贾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贾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例二:彭某某,2020年08月22日04时20分许,彭某某驾驶冀ET8***号重型货车沿省道520线由东向西行驶至51公里十八里村西100米处时,与前方芦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芦某某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许某某两人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

案例一:候某,2019年12月5日20时30分许,候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临清市龙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顺鑫饭店门口处时将行人方某某,王某某撞倒,造成方某某,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候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251.8毫克/100毫升,经鉴定,候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事故发生后候某潜逃藏匿,事故办案民警多次赶往其家中查找,并对其家属做思想工作,规劝候某尽快投案,但其一直均未到案。临清交警大队遂对候某进行上网追逃,将其列为网上逃犯。之后,办案民警继续对其家属讲明利害关系,督促其尽快到案,2021年4月19日,候某迫于压力,到临清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自首。候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法律解读

“一次酒驾,终生记录”

酒驾被查,违法信息将陪伴终生

经学习重新恢复驾驶资格后

不论何时何地,经过多久

再次酒驾均属于“二次酒驾”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什么是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的时速行驶的;违法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不仅会造成伤员留在现场错失抢救时机

还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和更大的经济赔偿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综合临清交警公共关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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