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前公司商业秘密 离职员工被判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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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冯媛媛 济南报道

  4月2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通报会,发布了2020年济南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新闻通报会现场)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庄辛晓告诉记者,通过公布这些案例,提示市场经营者要合法经营,要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才会使企业有序、健康、持续发展。

  在2020年度济南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包括一起王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被告人王某系山东天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原职工,离职后成立公司,于2008年8月至2018年10月,违反天力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约定和要求,使用了相关闪蒸干燥机的商业秘密,经计算,给天力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55367.24元。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历任天力公司精细化学品事业部部长、设计院副院长,在天力公司工作期间有条件接触到天力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闪蒸干燥机图纸,王某在明知该闪蒸干燥机图纸系天力公司采取保密措施而不予对外公开的情况下,仍然违反保密要求,使用了其所掌握的天力公司的商业秘密,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王某给天力公司造成损失的数额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判决王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本案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复杂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认定问题,案件的处理及时有效打击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维护了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案件定性的首要前提。如果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信息的载体为设计图纸,技术信息则与设计图纸具有统一性,承载了技术信息的设计图纸不为公众所知悉,进入市场后不能通过公开使用或简单观察测绘得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为其采取了保密措施,该技术信息则应依法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责编:石 慧
审签:丁厚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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