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死亡,受托人拒绝担责,第三人告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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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姚小甲系专门从事挖掘机施工的专业人员,其曾接到被告王小乙的电话到某工地施工。施工完毕后,王小乙在五张挖掘机施工工时单上的负责人处签名,孙丙在两张挖掘机施工工时单上的联系电话处签名,工时费合计5880元。后姚小甲向王小乙追要挖掘机施工费时,王小乙提出工地是孙丙的,王小乙只是为孙丙打工的工作人员,该工时费应该由孙丙支付。当姚小甲去找孙丙了解情况时,却发现孙丙已经死亡,故姚小甲又多次找王小乙追要该债务,协商多次均未果,姚小甲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小乙在庭审时申请证人孙丙之子孙小丙到庭作证,孙小丙证实姚小甲挖掘机施工的工地是其父亲孙丙承包的,王小乙是为孙丙工作的工作人员。庭审后,法官为妥善解决双方问题,多次为双方做调解工作,并向王小乙进行相关法律释明,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王小乙支付姚小甲3500元,其他双方不再争执。
法律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小乙抗辩其不是真正的雇主,因此多次拒绝姚小甲的付款请求,那么本案中姚小甲、王小乙与孙丙三者之间就存在两个法律关系:第一个法律关系是孙丙与王小乙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孙丙是委托人、王小乙是受托人、姚小甲是第三人;第二个法律关系是姚小甲与委托人或受托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就本案来看,因王小乙在与姚小甲订立口头合同时未向姚小甲告知其与孙丙的代理关系,那么姚小甲就有权选择受托人王小乙或者委托人孙丙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因此本案原告是拥有胜诉权的,这是本案得以调解的基础法律依据,结合孙丙现已去世,孙小丙出庭作证的实际情况,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做了折中的调解方案,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提醒
实际生活中常常出现口头委托合同关系,法官在此建议大家在行使委托权时一定要及时告知相对人真正的委托人,另外在签字时也要注意区分负责人签字和代办人(联系人)签字,像本案被告王小乙均是在负责人处签字,这就很容易让姚小甲认定他就是真正的雇主,而像姚小甲这样的工人在接受工作任务时最好签订书面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纷争。
来源:巨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