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场监管局致济宁市广大化妆品经营者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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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济宁报道

  4月17日,济宁市场监管局发布致济宁市广大化妆品经营者的一封信,以下为全文内容。

致济宁市广大化妆品经营者的一封信

  济宁市广大化妆品经营者: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所有化妆品经营者必须落实的主体责任,以及不落实主体责任的法律后果。但从4月15日《问政山东》栏目曝光的化妆品经营领域违法问题看,化妆品标签不规范、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和过期化妆品等违法违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为切实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现将广大化妆品经营者关注的几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化妆品经营者应留存所购进化妆品的哪些有效证明文件?

  化妆品经营应核实所销售化妆品的有效证明文件,并留存下列复印件:

  1、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2、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3、进口、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普通化妆品备案及检查通过情况;4、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5、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复印件应加盖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二、化妆品经营者(含批发、零售)不得销售哪些化妆品?1、未取得生产许可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2、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3、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国产化妆品的标签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用日期),净含量,国产特殊化妆品还应注明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的标签应注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用日期),净含量,进口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

  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标签上应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的标签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化妆品的标签所用文字应是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必须拼写正确。进口化妆品应使用规范的汉字标注各项内容。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4、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化妆品;5、未取得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的进口化妆品;6、套号冒号的化妆品;7、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8、变质的化妆品。

  三、化妆品台账管理包括哪些内容?1、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台账管理建立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2、购货台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3.销售台账应详细记录化妆品的产品流向,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库存等内容,或保留带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4、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责编: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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