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中乱港分子黎智英因组织及参与非法集结被判监禁14个月并加控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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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香港4月16日电 香港特区区域法院16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开庭审理后宣布,反中乱港分子黎智英因于2019年8月18日、8月31日组织以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两案共被判处监禁14个月。

  法院16日还审理了黎智英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欺诈等其他两个案件,控方加控黎智英“串谋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串谋作出一项或一连串倾向并妨碍司法公正的作为”两项罪名。

  反中乱港分子黎智英、李柱铭、何俊仁等9人涉及2019年8月18日的“流水式”集会,被控一项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及一项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该案件2月16日由香港特区区域法院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开庭审理。9名被告中,区诺轩在法庭上承认两项控罪,梁耀忠只承认其中一项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黎智英等其余7名被告在2月16日的庭审上不认罪。案件3月10日继续审理,全部控方证人当日下午作供完毕,法官裁定所有控罪表证成立。4月1日,法官作出裁定,黎智英等7名被告上述两项控罪成立。

  4月16日,法官宣判,黎智英被判囚12个月,李卓人被判囚12个月,梁国雄被判囚18个月,何秀兰被判囚8个月,何俊仁被判囚12个月、缓刑2年,李柱铭被判囚11个月、缓刑2年,吴霭仪被判囚12个月、缓刑2年,此前已认罪的梁耀忠被判囚8个月、缓刑1年,区诺轩被判囚10个月。

  黎智英及李卓人、杨森被控于2019年8月31日明知且参与未经批准集结。3人已在4月7日逐一承认控罪。法官4月16日审理该案件后判决,黎智英被判囚8个月,杨森被判囚8个月、缓刑1年,李卓人被判囚6个月。

  黎智英与李卓人“8·31”案件部分刑期与“8·18”案件同期执行,两人两案总刑期均为14个月。

  法院当天还审理了黎智英所涉的其他两个案件。一是违反香港国安法的案件。黎智英被控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2020年12月12日上午在香港西九龙裁判法院出庭受审,法官宣布案件押后至2021年4月16日再审。在当天的审理中,黎智英被加控两项罪名:一项是“串谋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另一项是“串谋作出一项或一连串倾向并妨碍司法公正的作为”。法官16日宣布将案件押后至6月15日再审。

  二是欺诈案。法官16日审理后宣布,将案件排期至5月6日在区域法院进行答辩。

责编:巩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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