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生态环境局致全市建设单位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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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建设单位:

  环评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为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加快项目开工建设,以下内容请您阅读并牢记:

  一、为什么要做环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九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不做环评或者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或未按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哪些建设项目需要做环评?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建设内容涉及《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四、找谁编制环评文件?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评文件;如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也可自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评文件。如委托编制,我们鼓励您参考环评信用平台(http://114.251.10.92:8080/XYPT/)和生态环境部门的相关考核结果,慎重选择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和“限期整改名单”,或者失信记分较多、环评工程师变动频繁、环评文件编制数量明显超出能力范围的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符合能力建设指南要求的技术单位。生态环境部门不会指定或推荐任何技术单位,请您谨防上当受骗。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评文件的,应当与对方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费用,明确环评文件质量要求,并将合同存档;同时在编制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并对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

  五、找谁审批环评文件?

  2020年11月6日,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市生态环境局受省厅委托,负责审批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立项的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位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综合保税区的除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其他海洋工程、海岸工程(位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东营综合保税区的除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市跨县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色金属冶炼、钢铁、发电、平板玻璃、船舶、医药、化工(润滑脂除外)、石化(溶剂油除外)、电镀、印染、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矿山开发、水泥、制浆造纸、炼油(一次炼油除外)、乙烯、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东营市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环评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您可以通过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等多种方式进行办理。全市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将一如既往为各建设单位提供服务,全力支持建设单位办理环评相关事宜;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环评质量,严厉打击环评领域弄虚作假行为,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六、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怎么罚?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未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三)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8日

  ●您在办理过程中若遇到问题可咨询相关部门,联系方式公布如下: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             0546-8335086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东营区分局        0546-8216298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河口区分局        0546-6083610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垦利区分局        0546-2883622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广饶县分局        0546-6681169,6440538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利津县分局        0546-6232983

  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部    0546-8325528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   0546-8019877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农高区分局        0546-8908198

责编:张瑞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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