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商业营销宣传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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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和“十四五”开局之年。为严格规范商业营销宣传行为,营造我市良好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全市市场主体进行以下告诫提醒:
严禁借庆祝建党100周年等名义从事商业炒作牟利行为
1、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
2、禁止营销宣传各类非法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
3、禁止违法宣称“特供”“专供”进行商品营销或发布广告;
4、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囯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英雄烈士名义或者形象发布违法广告及商业炒作,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严禁妨害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法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5、禁止各类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和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内容等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6、禁止发布含有淫秽、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的违法广告。
严禁低俗、庸俗、媚俗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7、严禁恶搞经典、恶俗营销、挑战公序良俗等营销宣传行为;禁止通过歪曲历史事实、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制造噱头、吸引眼球的商业营销宣传;禁止以恶俗趣味短视频、恶搞桥段、色情直播等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
8、禁止发布含有色情及各类“软色情”内容的违法广告;
9、对教育类APP广告、儿童节目映前广告内容加强审查,严禁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广告;
10、禁止宣传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坚持正确宣传导向,切实诚信守法经营
11、广大市场主体要切实承担商业营销宣传主体责任,坚守底线,不越红线,做到知法、守法,不断提升依法经营意识,坚持营销宣传正确导向。各广告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广告承接、登记、审核管理制度,严把广告发布关,坚决维护我市良好的商业营销宣传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