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依法落实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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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0〕55号)规定:正常运转企业的企业(各级各类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政策咨询电话:

东港区卫生健康局:8829680

岚山区卫生健康局:2611170

莒县卫生健康局:6209036

五莲县卫生健康局:7965578

开发区社会事业局:2959909

高新区社会事业局:2225839

山海天社会事业发展局::8316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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