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清理锚地周边海水养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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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目前,在南长山岛至庙岛之间的传统锚地内(具体范围见附件)分布的筏式养殖为未经批准私自搭设的养殖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按照港口锚地的管理要求,锚地内养殖设施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和停靠安全,不允许进行海上养殖生产。该区域内的养殖设施既不符合海域使用规范管理要求,也不符合海上安全通航和停泊的要求,依法应予以拆除,恢复海域原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养殖业户限于4月15日前自行恢复海域原状,并到所在乡镇、村或区自然资源局说明清理情况。逾期未清理且无法确定归属的养殖设施,将视为无主物,依法由海洋渔业执法部门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拆除。针对有明确归属但拒不清理的养殖业户,海洋渔业执法部门将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形成执法笔录,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拟清理范围海域坐标

E120° 42' 50.40" N37° 55' 43.20"E120° 42' 48.00" N37° 55' 05.40"E120° 41' 37.80" N37° 54' 59.40"E120° 42' 06.60" N37° 56' 22.80"

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3日

编辑:刘彦君 编审:聂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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