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意见!山东拟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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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刘一颖
4月1日,省总工会发布《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友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电子邮件sdghflb@163.com或是信函寄至山东省济南市经二路187号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6日。
《意见稿》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遵循依法监督、依靠群众、客观公正、平等协商、密切合作、注重预防的原则。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要事项:平等就业情况;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工资支付、福利待遇、加班工资、最低工资规定落实情况;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等职业安全健康情况;执行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规定情况;女职工、未成年工等劳动特殊保护情况;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规定的执行情况;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职工教育培训及其经费提取、使用情况;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涉及劳动者利益的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或者重大事项的决定和执行情况。
《意见稿》指出,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基层工会设立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组成,设主任一名,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其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从同级工会会员中推选产生,可以优先从工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劳动关系协调师(员)等具有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的人员中选定。有三名以上女性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设一名女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学者担任特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特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聘期根据聘请协议确定。
《意见稿》提出,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组织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受理、交办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接受下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提交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报告,并根据情况组织调查处理;向同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提请同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提请同级地方总工会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基层工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组织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提交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报告,组织调查处理;提请同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向同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免费培训、考核,并取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名单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备案。
《意见稿》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劳动用工情况实地巡查、网络监测、隐患排查、风险研判和预警发布机制,及时通过同级工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重大劳动关系风险隐患。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投诉或者举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实名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接到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登记。经审查,投诉举报事项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的,应当开展调查,并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或者已经进入行政执法、监察调查、仲裁、诉讼程序的,不予受理,并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刘一颖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