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致人截瘫,13家住户和医院被判共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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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居民谢某,在3年多前,因被高空抛物砸中,导致脊髓挫伤、截瘫,到目前已花费47万多元治疗。近日(3月初),这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建筑物的13家住户以及相邻的梁平区某医院,被判为此共同“买单”。
案件原告谢某,是一名保洁员,负责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马房街一处单元大楼,以及某医院大楼间巷道等区域的清洁卫生工作。2017年7月的一天下午,巷道上空落下砖头,谢某准备处理时,被掉下的另一块砖头砸中头部受伤,送医治疗后,被诊断为脊髓挫伤、截瘫等。为治疗伤情,谢某共花费医疗费47万多元,后续仍需治疗。
经公安机关实地勘查及走访调查,排除了致害物为坠落物的可能,但并未查明具体侵权人。谢某于是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房街这处单元大楼住户田某燕、刘某丽、丁某康等人,以及梁平区某医院、梁平区城市管理局,共同分担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 郑娜: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判决了有加害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对伤者的损失进行补偿。民法典实施后,对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不明抛掷物、坠落物受损案件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民法典中也有了新的规定,已经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也确定了补偿人的追偿权,也确定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增加了公安机关等机关的调查义务。
结合各方提交的证据以及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认定导致原告受伤的砖头为不明抛掷物,排除被告陈某珍、蒋某晋等6人以及梁平区城市管理局的加害可能,依法判决由被告田某燕、刘某丽、丁某康等人,各补偿谢某27613.2元,梁平区某医院补偿谢某193292.33元。
一审宣判后,多名被告提起上诉。3月初,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 郑娜:高空抛物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更可能会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提醒大家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恪守公德,相互监督,抑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才能保证我们“头顶”真正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