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没了,官司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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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1】120
借条是民间借贷中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如果借款到期了借条却不见了是不是很痛苦
近日,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年逾六旬的原告刘某胜诉,由被告毕某偿还原告刘某剩余借款本金48000元及相应违约利息损失。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于1993年始在北京经营副食门头,与同从事副食生意的周某系老乡,周某与被告毕某之妻系姨表姊妹。毕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通过其岳母邢某找到周某要求凭关系借钱。2006年5月16日,经周某介绍,毕某赴北京原告门头提出借款5万元,周某陪同在场。原告刘某考虑与周某系老乡以及周某与被告系亲戚,遂予同意,原告向被告交付现金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后原告要求周某持借条向被告催款,周某不慎将借条灭失。2020年5月,原告、周某、周某之夫刘某赴被告家索要借款,被告否认,双方产生争执,被告报警。2020年6月16日,经原告催要,周某和丈夫刘某找到被告岳母邢某,邢某因不识字由刘某释明后代笔书写证明一份:“我是邢某,毕某是我女婿,他因做生意需要投资找钱,我(邢某)找周某,叫他给我女婿找钱,周某在北京刘某那里找了伍万元,毕某亲自到北京拿来的,时间在2006年5月份,特此证明,向我当面宣读和我说的一样。证明人:邢某 2020.6.16”。邢某出具证明后随即与被告联系,反悔又把其签名涂抹。后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夏津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为证明借贷属实申请三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其中周某证言系定性关键,其系被告之妻姨表姊妹,具有亲属关系,按常情应偏护被告,但该案截然相反,其作为原告方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亦自认曾通过周某介绍向原告借钱。被告岳母邢某亦代笔书写证明,如涉案借贷事实不存在,则邢某基于被告岳母身份关系向原告出具证明的可能性绝不存在,邢某后反悔又把签名涂抹,亦符合常理,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2006年5月16日原告向被告出借本金5万元具备高度盖然性,法院予以确认。但涉案借条业已灭失,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利息,法院不予确认,但被告理应负担原告自主张权利之日起的违约利息损失。
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分析有理有据,论证充分,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夏津法院、德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