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 不起诉公开听证,在这个春天温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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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来了!

公开听证又开始温暖人心了~

第六期“我为群众办实事”

聚焦一起不起诉案件

快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自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曹县检察院坚持教育整顿与业务工作同频共振,积极履行检察职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队伍教育整顿成效好不好的根本标准。近日,曹县检察院对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拟不起诉进行公开听证。

基本案情

本案因家庭纠纷而起,李某因与其前夫发生争执,将其前夫家停放在小区内的轿车毁坏。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曹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通过阅卷、听取被害人意见后,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

原来,李某与其前夫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婆婆购买一辆轿车由李某夫妇使用,后李某夫妇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李某因为看望孩子、车辆归属问题与前夫发生争吵,后用马扎、石块将轿车多处砸坏。经鉴定,被损坏车辆总价值人民币29510元。案发后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万元,并取得谅解。

检察官意见

办案检察官依法审查后发现,李某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获得谅解。

考虑到犯罪带来的巨大代价,李某之子刚满十岁,在懵懂的年纪承受了父母离异的伤害,如因其母亲一时的冲动之举,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处以刑罚,将会对孩子日后的升学、就业带来影响。本就伤痕累累的家庭,已经受伤的孩子,不应因为大人的一时之错而再次被伤害。而犯罪嫌疑人李某也支付了民事赔偿,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懊悔。如若对其进行刑事处罚,既不能体现打击此种犯罪的必要性,也不能彰显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与理性关怀,亦不能体现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如若对其不起诉决定,既有利于其家庭、社会关系的弥补与恢复,也能够达到办理案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该院检察长批准,曹县检察院决定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进一步听取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人民监督员的意见。

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就本案的事实、法律适用、认罪认罚及不起诉理由进行了全面的介绍。

人民监督员李峰:尽管他们已经离婚,但不能因为一时冲动为年幼的孩子带来不利后果,并且李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矛盾得到化解,同意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 

人民监督员刘爱国: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办案检察官考虑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符合我们国家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同意检察机关不起诉意见。

人民监督员宋宪领:综合全案考虑,李某的主观恶性并不大,且已经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是真正为解决矛盾、促进家庭和谐所作出的决定,赞成这种做法! 

听证会结束后,曹县检察院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并进行公开宣告。

在公开宣告的现场,李某与被害人握手言和:尽管婚姻的缘分已经走到尽头,但是无论如何要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孩子是无辜的,不能让大人之间的恩怨影响孩子的茁壮成长。

“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促进矛盾化解的一剂良药,是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深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真正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宽容司法,为群众办实事,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承办检察官王峰介绍到。

来源:曹县检察院

编辑:陈瑾

审核:张玉霞、晁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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