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第2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看看有你家附近的店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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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15期(总第288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对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酒类、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和水果制品共13大类食品862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豆制品、蜂产品、糕点、酒类、肉制品、食用农产品7大类食品21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污染等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潍坊市奎文区南下河市场宜森蔬菜批发处销售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青岛市城阳蔬菜交易批发市场胡延东销售的普通白菜(小油菜),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东营市东营区老房蔬菜商店销售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昌邑市宏大市场玉洁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五)昌邑市宏大市场建训蔬菜批发店销售的芹菜,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六)昌邑市宏大市场文英蔬菜店销售的芹菜,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七)潍坊市临朐县老孙蔬菜店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八)滨州市滨城区军安蔬菜销售部销售的小白菜,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九)东营市河口区河口河盛农贸市场朱新荣销售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十)东营市垦利县垦利街道办豆香豆腐店销售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滨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十一)菏泽市郓城县张兆从副食超市销售的梨,多菌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二)济宁市汶上县郭楼镇刘艳霞超市销售的嘎啦苹果,敌敌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三)德州市武城县山东德百集团超市有限公司武城分公司销售的山东秋香苹果,敌敌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十四)东营市利津县利津鲁百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菠菜,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曲阜市曲阜新合作百意商贸有限公司如意连锁店销售的内酯豆腐,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乳山市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南黄店销售的标称为马鞍山市黄池峰味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豆干,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马鞍山市黄池峰味园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泰安市泰山区海威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泰安市泰山牛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泰安府酒(浓香型白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微生物污染问题

济南市莱芜区莱芜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德州市马宁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荷叶香鸡500克,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淄博市博山区博山山头向荣副食店销售的标称为临沂市风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面包,经淄博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临沂市风云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烟台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青岛市市北区润泽万家生活超市重庆南路店销售的标称为青岛杨氏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枣花蜂蜜,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果糖和葡萄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青岛杨氏蜂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烟台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五、重金属污染问题

临沂市沂水县文诚农贸市场(王明庆)销售的菠菜,铬(以Cr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立案调查,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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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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