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对恶意注册“清澈的爱”商标申请人作出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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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两家申请注册“清澈的爱”商标的企业已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顶格处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

国家知识产权局3月15日通告,称已快速果断地对17件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次日下发通知,要求名单中涉鲁的2名申请人和2家代理机构所在地立即立案调查。经查明,两家企业分别是肥城市顺佳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省壹份爱食品有限公司。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两家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一万元。当事人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结果,承诺今后不再发生此类行为。
山东和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违反《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的情形,没有依法尽到告知义务仍接受委托,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严肃约谈,责令改正。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对代理机构并未作出行政处罚,而在恶意注册 “火神山”“雷神山”商标案件中,代理机构接受了罚款10万元的顶格处罚。
去年9月公布《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恶意申请注册与重大公共事件相关的商标,易造成不良影响,仍接受委托的……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构成该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期待该办法早日出台,为打击恶意注册、规范代理市场秩序提供强力法律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