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这起事故致2人死亡!涉事企业称“太忙,这块没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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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调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查找引发事故的相关安全隐患及管理薄弱环节,提升事故预防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冠县交警认真按照公安部部署要求,持续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
冠县 “8.12”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情况
2020年8月12日14时25分,杨某勇驾驶鲁Q***GM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冠县城区建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陈八里村路口时,与吕春岭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吕某岭及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吕某鑫死亡、车辆损坏。
事故成因及分析
鲁Q***GM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杨某勇违反禁令标志、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超速行驶、妨碍安全驾驶的的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吕某岭未按规定让行,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该案发生在城区道路路口,致使两人死亡,社会影响较大,冠县交警大队先期对事故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并组织对该事故进行深度调查,对道路环境、肇事驾驶员的基本情况和事故车辆的性质、制动、车速、载货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
经调查,鲁Q***GM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实际车主为魏某,有杨某勇驾驶并维护使用,由临沂千辉物流有限公司负责管理。
2月份,冠县交警大队事故科人员深入临沂千辉物流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对鲁Q***GM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杨某勇的日常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对公司所属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不到位,致使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与相关负责人沟通时,负责人竟声称:“我们之前认为培训没大意义,加之平时拉货太忙了,没怎么注重……”针对这些问题,对临沂市交安委进行通报,要求督促该公司落实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事发现场属道路十字平交路口,南北方向为城区道路,东西方向道路为乡村公路,无路口及停车让行标识,四周均有村居民房、绿化带,遮挡视线,有碍观察,致使行车的可视性较差和视距不足,从而造成视线盲区;该路口无信号灯控制,有标识标线,进入路口前已设置路口警示标志及黄闪灯,但未设置减速设施,不能对过往车辆在进入路口前进行有效的警示和减速。
责任追究情况
2020年9月03日,鲁Q***GM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杨某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冠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09月03日对杨某勇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21日,冠县人民法院判处杨某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21年2月05日,杨某勇的机动车驾驶证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法予以吊销。
问题整改
(一)积极推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督促道路所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按要求设置路口标识标线、警示标志、减速带等交通安全设施。同时,举一反三,配合交通部门排查所有城区、农村十字路口的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情况,督促抓好整改落实。
(二)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借助多种宣传载体和媒介,教育群众乘有证车、安全车,自觉抵制货运车辆非法载客、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强化对驾驶人、农村群众、学生等重点群体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严厉打击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充分利用缉查布控系统,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将工作重点向农村延伸,严厉查处涉及农村面包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超标电动车的严重违法行为。加强重点时段的管控力度,严查酒醉驾违法行为,坚决教育一批、暂扣一批、降型一批、吊销一批、拘留一批、追刑一批,形成高压严管态势,有效净化通行环境,有力维护交通秩序。
愿逝者安息!
希望大家都能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避免悲剧重演!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李怀磊 通讯员 李猛 魏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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