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障 | 定金与订金需要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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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6日投诉人来电称:其于2020年10月1日在经技区某家居商场一家具店缴纳5700元的定金用于订购家具,现因个人原因其无法继续订购,但商家却拒绝全款退还,其认为不合理,希望部门协调解决此问题。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核实,投诉人于2020年10月1日在经技区某家居商场一家具店签订了购买家具合同,总货值115700元,2020年10月30日交付定金5700元,后期投诉人交付了全款共计115700元。因个人原因,后来表示家具不购买了,商家退回了货款110000元,现要求商家退还交付的定金5700元,商家表示前期到投诉人家中全屋测量,出效果图,并多次带投诉人看样板房,产生相关费用。经调工作人员调解商家起初只同意将3700元退给投诉人,剩余2000元订金不同意退还,最后商家又退还了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投诉人交付定金后,没有按合同约定要求履行,要求全额退定金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评析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业务,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是为合同能履行而预先支付的合同价款。可视为“预付款”,在合同履行时,订金直接冲抵合同价款。如果合同没有履行,无论哪方的责任,订金都要退还给交付订金的人。
经技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
消费者在购物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一字之差,含义绝不同。
一是一定要提前和商家约定好交付款项的性质,若双方约定“不满意、不想要可以退款”,要让商家在付款凭证上注明“预付”“可退款”“非定金,随时可退”等字样并签字确认,同时要注意保留好凭证不要丢失,以便作为维权依据。
二是一定要注意区分“定金”和“订金”的区别,二者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从法律角度看,两者相差千里。消费者要谨慎支付定金,若因自身原因不再继续履行约定的,对于已支付的定金,只能自行与商家协商和解,法律不予保护。
来源:经技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