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涉食品药品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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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15日)发布了一批涉食品药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的办理,紧盯食品药品生产、销售新业态中的新问题,依法严惩各类侵害“舌尖上安全”的违法行为。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直播和短视频平台食品交易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现制现售水安全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食品领域从业禁止行政公益诉讼案、安徽省滁州市检察机关支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起诉董某明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民事公益诉讼案等8起案件。
这些案例中,很多都出现在食品药品生产、销售新业态中。例如四川彭州的经营者余某某从2018年5月起在彭州市几个小区里设置多台现制现售水设备,向居民提供饮用水。但实际上余某某在经营过程中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使用“三无”水处理材料、更换水处理材料后未开展水质检测、供水操作人员无健康证上岗等违法情形,造成饮用水安全隐患。在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后,2020年8月,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彭州市卫健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现制现售水不规范经营问题履行监管职责。因余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目前,相关设备已被拆除或停用,余某某预收的购水款项也退还给了消费者。
记者从最高检了解到,2020年7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了为期三年的“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截至2020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7569件,其中,农贸市场及超市农产品食品违法类4718件,网络食品违法类1887件,保健食品违法类964件。
向侵权人主张惩罚性赔偿 加大违法成本
此外记者注意到,本次发布的还有三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目的就是让食品药品领域的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接下来我们就来关注安徽滁州的一起典型案例。
2015年至2019年间,董某明、王某鑫、张某等人明知他人出售假酒,仍多次购进假冒口子窖、古井贡酒、五粮液等品牌系列白酒,并加价销售给天长市境内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经鉴定,涉案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认为,该系列案件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同时,也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和支持下,2019年12月,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董某明等人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346余万元。
2020年11月19日至12月10日,法院分别就该系列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安徽省消保委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张某提起上诉。2021年3月1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最高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虽然假冒注册商标侵害消费者权益这类案件不属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但检察机关在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督促社会组织积极行使公益诉讼权,以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出席法庭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参与诉讼。通过向侵权人主张惩罚性赔偿,更有力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大违法成本,同时震慑和警示社会上的潜在违法者。目前,最高检正在联合相关部门持续推进食品药品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和实践探索,以出台指导意见、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推动制度与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