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 为您办实事】公益诉讼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

01

药品安全类

违法行为

在销售的减肥产品中擅自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物质,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检察官亮剑

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让违法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案情报道

2016年9月22日至2017年1月份,尚某某明知网上销售的舒立轻减肥胶囊(以下简称舒立轻)、健之达减肥胶囊(以下简称健之达)等减肥药无生产资质、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的情况下,仍然通过网络购买上述减肥药,批发销售给邱某某、赵某某(另案起诉)等人,共计金额616320元。邱某某自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在明知尚某某无销售舒立轻、健之达等减肥药的资质和保健食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仍然从尚某某处购买上述减肥药,并通过微信对外销售,共计57218元。

经检测,该减肥药及自制胶囊中均存在西布曲明或酚酞药物成分。西布曲明可增加食用者心血管疾病风险,酚酞可造成食用者肠胃损伤。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保健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非法添加药品酚酞、氟西汀违法行为定性的复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西布曲明和酚酞均属于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尚某某、邱某某销售上述有毒、有害产品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这样做

该案案件线索由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移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2018年7月,滨城区人民法院对尚某某、邱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作出刑事判决,判决尚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判决邱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十五万。滨城区人民检察院遂将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报送至滨州市人民检察院。

滨州市、滨城区两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密切配合,深入调查取证,查阅法律法规。检察机关认为尚某某、邱某某明知网上销售的舒立轻、健之达等减肥药无生产资质、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的情况下,仍然通过网络购买上述减肥药,批发销售给他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依法严惩食品侵权行为,应当按照销售价款十倍提出惩罚性赔偿金诉求。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公告后于2020年2月18日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尚某某、邱某某消除危险,在国家级主流媒体上发布警示公告,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尚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942950元(扣除另案处理部分金额);邱某某在57218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后,由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于2020年10月22日进行开庭审理。

2020年12月28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尚某某、邱某某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发布警示公告,告知尚持有本案有毒、有害食品的消费者自行销毁以消除危险,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尚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942950元;邱某某在57218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被告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图片来自网络)

02

食品安全类

违法行为

某商家生产销售病死猪肉,危及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亮剑

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进而在全社会形成震慑力,从根本上遏制食品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效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郝某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涉案病死猪

案情报道

2017年6月以来,郝某某在某地的小型养猪场大量收购病死猪进行屠宰,屠宰后以每斤5元左右的价格低价销售给任某国等9人,后者明知是病死猪肉,仍在市场肉摊或者肉食店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期间,郝某某之妻邹某某帮助郝某某给刘某朋、任某旺等人运送病死猪肉。

郝某某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开庭

检察机关这样做

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接到刑事检察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后,对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审查,第一时间予以立案。在已有证据基础上,重点围绕郝某某等人向消费者销售病死猪肉的数量、金额和危害后果收集补强公益诉讼案件证据。

一是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郝某某与任某国等人之间的交易金额、交易价格及销售价格;

二是调取发展和改革局2017年6月以来对该县五花肉价格的监测资料,辅助确定消费者支付价款。

2019年9月2日,检察机关就郝某某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在正义网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无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

2019年11月21日,检察机关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郝某某、任某国等人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并在全国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8月20日,该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郝某某、邹某某支付猪肉销售价款10倍的赔偿金7236028元,并承担连带责任,任某国等9人在各自销售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对养殖户的监管力度,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现标本兼治。

033

食品安全类

违法行为

在麻辣烫中添加非食品原料物质(罂粟壳)制售食品,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至今未依法对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理。

检察官亮剑

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依法促请行政机关立案、调查,并对食品领域犯罪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实行从业禁止。

案情报道

2016年12月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徐某生经营的麻辣烫馆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麻辣烫馆存在使用非食品原料物质(罂粟壳)制售食品的行为,移送至济宁市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4月27日由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2017年5月18日审判机关作出判决,判决徐某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至今未依法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徐某生作出行政处理。

检察机关这样做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能存在怠于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行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遂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审查。承办人员开展调查工作,调阅刑事案件卷宗和法院判决书,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依法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徐某生作出行政处理,属于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依法履行职责。遂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1.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徐某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理;

2.以徐某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为例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警示效果,维护从业者自身利益的同时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安排执法人员立案、调查,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徐某生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将处罚情况通报至同级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一反三,将近年来移交追究刑事责任的食品药品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并依法处理,堵塞监管漏洞,建立类似案件跟踪管理长效机制。

(图片来自网络)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什么线索,或者需要检察官的帮助,可以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反映情况。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编辑:林玉花

● 扫码关注我们

网友评论
全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海报热榜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1998-2024 DazhongMedia.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加入我们  鲁ICP备090238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