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专题 | 读故事,知风险系列——交易场所要明辨,变相期货需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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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对投资者危害最大的,莫过于“非法”风险——非法平台诈骗、配资交易爆仓……充分了解此类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小编从各个权威渠道搜集了多个风险警示案例,即日起推出“读故事 知风险”系列文章,以案例说风险,供各位参考借鉴。

案例概述

某贵金属交易中心通过“会员”公司利用QQ、微信、论坛等多种方式,引诱个人投资者通过该中心进行“某某银”投资。投资者通过“会员”公司在交易中心开户后,直接进行网上交易下单,买卖“某某银”的标准化合约产品、采用保证金和T+0连续竞价等方式进行交易。由于保证金杠杆较高,且“会员”公司雇佣所谓“投资顾问”为增加手续费收入故意撺掇投资者反复频繁交易,造成投资者本金遭受重大损失。

案例评析

投资者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慎重选择合法交易场所进行投资交易。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开展期货或变相期货交易。投资者在进行投资交易时既要明辨交易场所的合法性,也要了解交易方式,防范非法期货活动。

一是要分清交易场所。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目前,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为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四家。除上述四家外,其他交易场所都不得组织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

二是要了解交易方式。在分清交易场所的基础上,投资者还要了解参与投资的交易方式。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有“六不得”的禁止性规定,具体为:(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六)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三是要加强防范、依法维权。投资者在参与投资前一定要“擦亮眼睛”、加强防范。根据法律和相关政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如果投资者怀疑交易场所或其分支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向交易场所或其分支机构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反映,如果认为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可携相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来源:上海证监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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