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澜丨招考“35岁”门槛:“平等就业”应扩大年龄上限

··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学泽

  全国人大代表、编剧蒋胜男建议,取消国家公务员报考35岁以下的年龄限制。她说,35岁是一个人做事业最好的黄金年华,也正处在一个艰难的人生阶段,上有老下有小。很多35岁以上者在二次就业时遇到年龄歧视。不应该有这种歧视。最重要的是看人的能力和认真工作的态度。

  其实,招聘考试限“35岁以下”,并不只是出现在公务员招考中,许多国有企业招聘,也常常设“35岁”年限门槛。

  设置“35岁”年限门槛,有市场原因。据教育部数据,2020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有874万;2021年我国高校毕业生人数将达到909万人,首次突破900万人;到2022年,我国高校毕业生人数将超过1000万人。公务员和国企招考,基本都是从高校毕业生中招人,充足的高校毕业生“供给”,选择大有余地,设限“35岁”基本能满足工作需求。

  当然,劳动力市场也在逐渐发生变化。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我国劳动力人口数量自2012年出现拐点,2012年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首次减少了345万,此后逐年下降,2011~2020年绝对减少近3000万。

  劳动力人口数量下降背后是人口老龄化。3月8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胡祖才表示,预计“十四五”时期我国将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一般情况下,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20%为中度老龄化。

  人口红利在逐渐减弱,但人才红利还在增长,这就是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现状。在这一背景下,有一个过去未曾有过的现象:“知识青年”开始面对“知识中年”和“知识老年”的职场竞争,这也是建议取消“35岁以下”门槛的根本原因。

  我国高考1977年恢复后,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逐渐加大,“知识青年”的数量不断递增,但在上世纪八九十年和本世纪初期,因为历史的原因,大多数中年人和老年人没有上过大学,专业知识有限,他们和“年富力强”的“知识青年”基本形不成职场竞争关系。但这一状况到了2010年左右逐渐改变,一大批具有高学历和实践经验的“中年人”甚至“老年人”在职场中十分活跃。

  在科技和医疗卫生等领域,有“越老越吃香”的现象,一些四五十岁的大学教授,身体健康,成果丰硕,跳槽不难。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的跳槽已经不单纯是改变生存环境,而只是想增加一些人生体验。比如,有些人干了半辈子教师,想去企业闯荡闯荡,或者体验一下公务员工作;有的则在一个城市待长了,想到另外一个城市换换感觉。

  “学习—工作—再学习—再工作”的现象出现。有些人年轻时学历可能不高,像“北大保安”考本科考研究生现象,但通过不断学习提高自己,有了改变自己命运的新台阶;有些人本科或硕士毕业,工作也不错,但有一天又到高校深造,直至读博士,但他们毕业时年龄不少超过了“35岁”。

  随着老龄化的深化,体力劳动的“年龄观念”也在变化。如今,四五十岁的人在农业和建筑业,已经是“最年轻的群体”,比如在餐饮业等服务业也出现大量中老年服务生。 也就是说,在社会的各个领域,许多行业,“35岁以上”人员和“35岁以下”人员同台竞争的“大势”已成,这也给社会招考提出新课题。

  从道理上讲,一个人的年龄和能力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年轻不等于人才,年老未必不是人才。年轻人有自己的长处也有自己的短处,中老年人有自己的短处也有自己的长处。一些院士,八九十岁了还奋斗在科研一线,他们除了身体不灵便,讲学术科研能力,很多年轻人是比不上的。

  因此,招聘设置年龄门槛,事实上以年龄门槛阻挡了一部分中老年人工作能力的发挥,而这些中老年人,在工作能力上可能并不弱于甚至强于很多“知识青年”,招考设置“35岁”年限门槛,实际上是一种机会上的不公平。

  从法律上讲,改变“35岁以下”招聘门槛,也不存在障碍,恰恰是设定就业年龄上限本身不符合法律原则。我国《公务员法》涉及年龄的只有一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因此设置“35岁”年限门槛并无法律依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年龄歧视,侵害了平等就业权。

  当然,我国平等就业的法规内涵还不够细致。《就业促进法》中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年龄歧视,违反“平等就业”原则精神,但没有明确列入,而且法规对违反就业平等原则的行为,也缺乏明确的惩戒措施。

  市场总是变化的,但法律必须维护社会公平,在劳动力总量和结构深刻变化的今天,我们需要更多的“平等就业”,扩大年龄上限可以成为一种途径。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学泽 报道)

责编:杨童童
网友评论
全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海报热榜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1998-2024 DazhongMedia.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加入我们  鲁ICP备090238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