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高明芹律师:​醉驾治理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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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驾治理,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高明芹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大执法司法力度、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密切程序衔接,惩治醉驾更加及时、有效,在遏制交通事故发生、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同时,经过近10年治理,醉驾案件依然高发,醉驾案件呈现逐年上升态势,已成为刑事追诉案件数量最多的犯罪。大量的相对较轻的醉酒驾驶案件入刑后引发的附带效果和负面作用也逐步显现。醉驾毕竟是刑法中最轻的犯罪,由于醉酒驾驶打击的覆盖面更广,入刑门槛低,导致大量家庭、社会的中间阶层被判处刑罚,对个人、事业、家庭、社会产生附带效应,犯罪行为本身的危害性与刑罚处罚带来的副作用不成比例,长期来看会带来更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迫切需要引起全国人大及相关执法司法机关的重视,在立法、执法司法和社会综合治理方面进一步完善制度、多措并举。

  建议:

  一、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刑事立法。一是在刑事诉讼法上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对于情节轻微的醉驾案件,通过施行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既体现从宽,又加强犯罪预防和惩治。有的地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相关公益组织探索犯罪嫌疑人自愿接受交通安全教育、从事交通劝导等社会服务,作为决定是否起诉的考虑因素,弥补行政处罚与定罪判刑之间的治理空档,取得较好效果,建议加强总结,吸收到将来的刑事诉讼法之中。二是在调研基础上,考察醉驾居高不下的症结,如有必要,建议参照国外立法例(如日本为3年以下),适度提升法定刑,如确定最高刑为1年有期徒刑,处罚极其恶劣、屡教不改等类犯罪分子,加大震慑,同时拉开刑罚处罚的空间,实现有宽有严。三是提高罚金刑。根据案件情况,尽量用经济惩罚替代监禁刑,降低监禁刑的弊端。四是完善前科制度,对一些轻微的犯罪,探索完善前科消灭制度,减少醉驾类犯罪对家庭、子女的负面影响。

  二、完善执法司法标准。进一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完善刑事立案、不起诉、缓刑、从重处罚标准,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衔接,尽量统一全国执法司法标准,解决目前存在的不统一的问题。

  三、完善综合治理体系。加强普法宣传、引入社会参与、推动诉源治理,除了执法司法机关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也应该承担起预防醉驾的责任,努力打造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醉驾治理体系,避免重查处、轻预防的倾向。

责编:刘臣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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