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人请注意!免费公用泊位上停车不得超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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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持续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条例》分为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六十三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构建城市交通有序化、智慧化、高效化、便民化管理规则,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划清各交通参与方权利义务,补齐交通制度漏洞,简化小事故处理程序。
随着车辆增多,“停车难”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民生问题,直接涉及群众的生活品质。《条例》有针对性地作了三个方面规定来缓解这一问题,一是规定对停车泊位不足的街区,交警部门可以施划非主干道路停车泊位,并可以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提高泊位使用效率;二是规定在免费的公用停车泊位上,机动车持续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充分体现出公共资源的公共性,以解决“僵尸车”长期占用公共资源难题;三是规定交警部门应当在学校、幼儿园周边划定临时停车区域,方便家长接送学生。
当前,一些机动三轮车、机动四轮车和摩托车因制度漏洞,在质量不达标的情况下上路行驶且无法上牌监管,极易因质量问题或肆意违法行驶引发交通事故。面对这一新出现的难点问题,《条例》对这类车辆定义进行了明确,并强调对这类车辆,市政府有权划定禁行路段禁止行驶,引导少购、不购这类不达标车辆,逐步实现其替代和淘汰。
《条例》规定对发生的小事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可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提高处理效率;明确家禽、家畜及宠物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看管;有关部门在调查处理相关违法行为和事故时,可依据有关规定直接对车辆属性进行认定,节约大量社会资源;围绕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建立了有奖举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毒驾行为报告、快递外卖车辆规范管理等制度。
目前全市机动车保有量263.8万辆、机动车驾驶人342.6万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