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政府安委会:进一步强化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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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董波 通讯员 高晋 烟台报道

  为切实加强地下矿山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近日,烟台市出台《市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要求,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矿山企业证照手续不全或者证照到期不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建设。停产整顿矿山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的,依法按程序予以关闭。超层越界、破坏保安矿(岩)柱,隐瞒作业地点逃避监管的,依法按程序作出停产整改决定,并从重处罚。

  加强关闭矿井的监管。已经确定关闭的矿山,立即责令矿山企业撤出井下人员,实行断电销户,封闭井口。一旦发现私自开启井口或者回撤余料物品的,一律按法律上限顶格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矿山企业投入生产前,应进行建设与设计符合性评估,评估不合格的,不得投产;验收合格投产后,每年组织一次现状与设计符合性评估,评估由烟台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家委员会组织进行,凡发现现状与设计不符的,一律停产整改至与设计相符时,方可恢复生产;无法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按程序予以关闭。

  严格动火作业管理。实行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负责制,设置动火作业主管专职岗位,安排专职管理人员;动火作业必须编制专门的施工组织方案,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护,落实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竖井井口及各中段马头门、提升机房等重点场所应安装消防设施,在井口、井筒、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井下所有管线的保温、包装材料必须使用阻燃材料。违反上述规定的矿山,依法按程序作出关闭决定,有关人员依法按上限实施处罚,性质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加强对所属矿山安全集中统一管理。矿山企业或者控股企业不得以增加公司层级等方式下放管理责任,发生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并依法依规追究上级公司责任。

  强化关键岗位人员管理。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岗到位,每月下井带班次数不少于10次。

  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矿山基建工程提倡招标选企,凡不具备矿山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的外包队伍,一律不得承揽大型非煤矿山工程,严禁工程分包或层层转包。生产矿井的采矿权和经营权不得分离,违者必须纠正。2022年年底前,生产矿山应自建产业工人队伍,取消采掘工程外包。

  强化全员教育培训。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做到应知应会,注重实操培训,现场抽查考试合格率应达到100%;三项岗位依法培训做到“应培尽培”,健全完善“一人一档”培训档案。企业应将外来施工单位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制度、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的“五统一”管理,坚决解决“发包单位不管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上级公司不管下属项目部、项目部不管自己队伍”的“三不管”问题,坚决防止一包了之、以包代管、管理缺失。

  严格爆炸物品管理。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清退等环节必须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规定实行全程监控;严禁同时同地装卸炸药和雷管,严禁违法违规存放、超量储存,严禁爆破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井下爆破作业时,同一中段不得有其他作业人员。发现企业存在上述问题的,依法按程序作出关闭决定,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理相关责任人。

  《规定》强调,矿山必须配备专职调度员。确保足额资金投入。严禁使用淘汰设备设施。大力推行采掘机械化。有序推进机械化换人工程。加强生产自动化建设。加强人员定位、通讯联络、在线监测信息化建设。提高提升系统装备水平。确保供电电源安全可靠。切实加强现场标准化管理。严格探放水管理。

  《规定》还要求健全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矿山企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定期演练;每个企业要建立不少于12人的救援队伍,加强业务培训,使之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救援能力;配备氧气呼吸器等必要的救援器材,熟练掌握救援技能。达不到专业救援水平的企业,必须与有资质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责编:董波
审签:刘倩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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