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怎么算?民法典这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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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规定,首次审结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这起案件的判决也引起了网络热议。对于家务补偿数额到底应该怎么考量?家务补偿机制在以前的婚姻法中就有规定,那么它与民法典里的新规究竟有何不同呢?一起看↓

  女方额外获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 引来热议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诉讼作出一审宣判,除了判决诉讼双方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之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在家庭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要求陈先生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冯淼:经济补偿主要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家务劳动的具体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以及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这起案件中,有关五万元的劳动补偿引起了人们的热议。有人认为,这些钱太少了,和付出不成正比,也有人认为在家带娃做家务辛苦,可在外面工作打拼也很辛苦,为什么还要再额外要求补偿呢?对此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夏吟兰:我们现在的这个法律首先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不管你是全职太太完全在家从事家务劳动,还是你是职业妇女既从事家务劳动也从事社会工作。那么只要你确实是从事家务劳动较多,你就可以要求对你的家务劳动在离婚的时候予以补偿

  民法典“激活”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据专家介绍,其实“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之前在《婚姻法》中就有相关的规定,但必须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简单的说,就是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离婚时才可以提出家务劳动补偿。这也导致这一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被采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夏吟兰:因为在我们国家完全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我们调研到的仅占3%到5%。而这个3%到5%可能因为他已经实行分别财产制了,通过行政程序协议离婚,用不着到法院了,所以我们在调查的时候在法院诉讼离婚过程当中就没有符合条件的,所以自然就不能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了。这次我们在规定的时候就把实行分别财产制取消了,也就是说只要离婚的时候,一方从事抚养子女、抚养老人、教育子女、协助另一方工作等等,这样的一些家务劳动他就有权要求家务劳动补偿。

  这份经济补偿,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为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可以再额外对另一方提出的要求。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龙俊: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个家庭里面,比如说一个人主外,一个人住内,但是不管是谁主外,谁主内,反正挣下的钱都是双方共同的,这就是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在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制之下,你的家务劳动就评价到共同财产里面来了。所以假如最后这个家庭不幸要离婚的话,那么不管这个家庭的财务是由谁挣取的,离婚的时候这个财产是平均分割的。

  民法典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倾斜性保护

  专家介绍,结婚之后,原则上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相等,付出相等,因此离婚时平均分割财产。看似对双方都进行了平等的补偿,但为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还有着能力提高、学历增长等等无形中的牺牲,因此这一条款是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一个更加倾斜性的保护。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龙俊:在外面工作那一方,他离婚之后,还是可以继续之前享有的资源。他的人脉,他的身份地位不变,他离婚之后还可以获得这么多的收入。但是长期在家里默默付出的这一方的话,他离婚之后还是会涉及到一个重新回归社会的一个问题。这意味着什么呢,就是说在家务劳动这一方,他除了在婚姻关系存续间的付出以外他还有一个隐性的付出。所以这次《民法典》对于这种即使是采取共同财产,我们通常的共同财产的前提之下,对于家庭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也会给他一个适当的补偿,就是对未来性的进一步的一个补偿。

  家务劳动价值以立法形式被承认和保护

  回家时一桌热腾腾的饭菜,出门时一身整洁舒适的衣服,以及为子女教育所付出的精力,照顾老人时的细心,这些家务付出,都为孩子的成长、家庭的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这份家务劳动的价值也以立法的形式被承认和保护。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 谢鸿飞:我们在生活中可以考虑一下,一个保姆照顾家庭、接送小孩、为小孩做饭,和一个妻子接送小孩、为小孩做饭,对孩子的成长意义完全不一样。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把妻子提供的家庭劳务和一个保姆来相比,因为妻子作为家庭成员,她提供的劳务有很多情感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典》规定丈夫对妻子进行一个补偿。

  而对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法官表示:《民法典》对家务劳动补偿作了相应规定,但是由于每个家庭有每个家庭的个性化特征,很难统一标准,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在审理此类家事案件时,家务劳动所形成的经济价值,也很难用一个确定的公式去计算出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冯淼:在我们之前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极少能碰到适用家务劳动补偿的案件。在民法典将这一适用条件放宽之后,肯定相关案件会有所增加,但是具体在实践当中,如何去确定这个家务劳动所对应的经济价值,确实也是我们遇到的一个问题。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参考一些具体的因素,酌情的予以确定。我个人认为,如何确定这个案件的补偿数额,确实也需要我们在审判的实践中不断的积累经验。

责编: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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