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征收补偿新规 原则上限时六个月作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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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客户端2月22日电 据北京市住建委官网消息,22日,北京市住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区政府原则上应自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建委介绍称,出台该《通知》是为回应群众呼声,加快推进征收逾期未安置等问题解决,保障回迁安置房及重点工程建设,预防新增征收遗留问题,同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相关工作,提升行政机关工作效率,减少群众安置周转期等,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统一。
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及申请材料?
《通知》介绍了报请条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规定,明确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申请材料:为确保征收补偿决定依法合规,减少后期法律风险,结合实践中司法审查要点,明确报请征收补偿决定所需具体材料。主要包括以下:
(1)作出补偿决定的请示;
(2)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公房租赁关系的调查资料,涉及未经登记建筑的,需提交认定处理意见;
(3)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及送达凭证,以及分户评估报告相关复核、鉴定情况;
(4)对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的具体补偿方案;
(5)产权调换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与补偿决定有关的材料。
关于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时限要求?
《通知》原则规定各区政府应于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督促各区政府依法履责,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尽早明确征收当事人之间补偿权利义务关系,减少执法周期;同时避免后期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对被征收人造成的不利影响。
文书送达规定做了适当调整
《通知》针对文书送达规定做了适当调整,一是在现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基础上,增加电子送达方式,并明确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入户调查时可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书面确认送达地址,征收补偿决定等征收补偿相关文书送达该确认地址即视为送达,并就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变更地址不及时书面告知进行不良后果提示。二是房屋征收从启动到公告送达时间长达数月,为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消耗,提高工作效率,公告送达的公告期由原规定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调整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三是除征收补偿决定外,分户评估报告、履行征收补偿协议决定、催告书等其他房屋征收补偿文书的送达程序参照执行。(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