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知识小课堂:用人单位可以单方终止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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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栏的话: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宣传普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扩大工伤保险社会知晓度,协助企业及时做好预防工作,降低用工风险,提高企业防范风险意识,改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大众网·海报新闻联合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特开设《工伤知识小课堂》栏目,为广大劳动者了解自身有关的法律权益和义务、熟悉工伤保险和工伤保障权益、提高企业工伤事故预防和应对处理能力提供帮助。

  工伤知识小课堂:用人单位可以单方终止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吗

  首先,跟小编一起看个案例。

  某单位职工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后其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愿意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并同意增加部分经济补偿,以便与该职工终止劳动合同。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终止六级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此,不管用人单位愿意支付多少补偿,如果该工伤职工不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或终止。基于上述规定,双方也可以协议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责编:李金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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