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知识小课堂:发生工伤后生活护理费问题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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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栏的话: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宣传普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扩大工伤保险社会知晓度,协助企业及时做好预防工作,降低用工风险,提高企业防范风险意识,改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大众网·海报新闻联合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特开设《工伤知识小课堂》栏目,为广大劳动者了解自身有关的法律权益和义务、熟悉工伤保险和工伤保障权益、提高企业工伤事故预防和应对处理能力提供帮助。

  工伤知识小课堂:发生工伤后生活护理费问题有何规定?

  实际工作中,一些职工在发生工伤后需要生活护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在这种情况下护理费用由谁支付?支付标准如何?一起来看看吧!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后,因其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在其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及伤残等级鉴定后,向工伤职工支付的护理费用。护理费用的支付需要分以下两种情况:劳动能力鉴定前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的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如果未派人护理,则需要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用,具体标准以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数额为准。护理期限截至停工留薪期结束。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该阶段按工伤职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一般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主行动这5项确定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

  需要注意的是,生活护理费与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挂钩,因此不是一成不变的,每年随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同步调整。护理期限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职工的具体伤情等综合判断后确定。

责编:李金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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