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自明年2月1日起施行 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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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姜雪颖 北京报道

  据新华社12月29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12月3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正局长级督查专员范必就督查是什么,什么机构可以开展督查,督查的对象是谁,督查的内容是什么等一一做了介绍。

  他表示,制定《条例》的重要任务一是赋予督查权,二是约束督查权。政府督查的概念,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关于开展政府督查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实施政府督查的主体,具体工作由政府督查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或者派出督查组开展政府督查。除此之外的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关于督查对象是谁,范必解释,包括督查机构所在的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再就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这些组织也可以作为督查对象。

  关于督查的内容,首先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其次是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同时,是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最后,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对于督查结果,范必称,“条例要求,督查结束之后要作出督查结论。督查结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而且与督查对象有关的结论要向督查对象反馈。”

  督查结论有什么用?范必解释,首先是督查对象要按照督查结论进行整改,政府督查机构可以对督查整改情况进行核查。二是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提出对督查对象进行表扬、激励、批评和追究责任的建议。这些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批准,直接组织实施,或者交有权机关组织实施。三是对于督查结论中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以提出建议。如果在督查中发现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提出改变或者撤销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

  据了解,《条例》对政府督查程序和督查方式作了规定。政府督查可以采取访谈、暗访、听证、评估、约谈、调阅复制材料、“互联网+督查”等方式。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同时《条例》对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避免督查的泛化提出要求,严格控制督查的频次和事先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特别是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进行督查。

责编:陈凤祁
审签:辛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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