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21条”: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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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委《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精神,深入推进我省医养结合发展,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全省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
(一)深入推进居家医养结合服务。以居家老年人为重点,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升签约服务质量。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养结合机构(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明确服务内容、工作标准,完善收费政策。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要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有条件的地区要为居家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快推动社区医养结合服务。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整合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城市社区新增养老服务设施,优先引入医疗卫生资源提供医养结合服务。鼓励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嵌入式发展。加强社区独居、空巢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医养结合服务,逐步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覆盖面。(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规范提供机构医养结合服务。制定医养签约服务规范,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按照方便就近、互利互惠的原则,推动未设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协作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鼓励有余力、有闲置床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支持二级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养老服务延伸,或转型发展成为医养结合机构。(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不断提升农村医养结合服务水平。乡镇卫生院、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乡镇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积极推广乡镇卫生院、养老院“两院一体”模式,通过签约合作、托管、派驻医护人员等形式,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有条件的地区,要统筹规划乡镇卫生院和敬老院、村卫生室和农村幸福院毗邻建设、协同发展。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医养结合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养结合服务中的作用。把中医诊疗、中医治未病、中医药养生保健等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支持养老机构规范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鼓励中医医师在养老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服务。普及中医药健康理念和知识,培养老年人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强化医养结合服务信息化支撑。推动各地医养结合信息平台与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有效对接。利用远程医疗资源,鼓励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医养结合机构与省远程医学中心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服务。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加强管理,在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结束后1个月内告知其体检结果及健康指导建议,为老年人建立连续性电子健康档案并提供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全面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
(七)制定完善医养结合服务标准规范。将医养结合服务标准规范纳入地方标准立项计划,逐步建立健全涵盖医养结合机构分类、居家社区机构医养结合服务、安宁疗护服务等标准规范。统一全省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标准。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范围、内容及服务要求。落实医养结合服务标准规范,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就诊提供便利服务,保障就医安全,改善就医体验,成为老年友善医疗机构。(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八)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分别由卫生健康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进行行业监管。医保部门加强与医保基金、长护保险基金支出相关的医疗及护理服务行为的监管。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纳入当地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行业监管内容。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民政厅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监管和考核办法,加大对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考核检查力度,把医疗床位和家庭病床增加等情况纳入考核。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医养结合、老年病、安宁疗护等床位不列入平均住院日统计指标。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医疗保障及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医保基金使用政策和各项安全制度。(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九)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按照国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护等养老服务费用。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地区,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长期护理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按规定支付。各市全面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十)加大医养结合投入。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项目,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资金保障渠道,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完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认真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要求,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划限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制经营性质。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当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并一次性告知审批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内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同等享受养老补助政策。各地可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减轻税费负担。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对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丰富健康养老商业保险供给。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根据老年人风险特征和需求特点,大力发展医疗、养老、康复等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险,丰富保险待遇保障。加快发展商业护理保险,满足老年人护理保障需求。(省医保局、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大力发展医养健康产业
(十六)推动医养结合与健康相关产业跨界融合。支持医养结合与中医药、旅游、食品、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丰富养老服务产业新模式,新业态。充分利用我省中医药特色优势,促进中医药与健康养老、治未病、旅游文化等融合发展,打造一批中医健康养生基地。开发滨海疗养、森林康养、温泉浴养、研修康养等健康旅游业态以及高端健康体检、医学美容、养生护理、医疗保健等健康旅游项目,推动医养健康与旅游深度融合。针对老年人的健康营养需求,推动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研发。(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加快推进健康养老智慧化服务。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开展家庭、社区服务中心、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多种应用场景的试点,丰富健康养老服务新模式。推广基于电视网络的省级智慧医养服务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数字化、智慧化医养结合服务。支持智能交互、智能操作、多机协作等关键技术研发,提升康复训练及健康促进辅具、健康监测产品、养老监护装置、家庭服务机器人、日用辅助产品等适老产品的智能水平、实用性和安全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八)拓宽健康产业投融资渠道。充分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医养健康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重点支持发展医养结合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加大对医养结合领域支持力度。完善抵押贷款政策,拓宽信贷担保物范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打造山东医养结合品牌体系。树立一批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服务典型,引进和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知名度高的医养结合龙头企业,建设一批医养结合示范基地,打造一批“山东医养”服务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并纳入“好品山东”建设规划,按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支持。(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壮大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将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分别纳入卫生健康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社工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建设省级医养健康产业高层次人才成果转化基地、医养健康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基层实用型人才培养基地,探索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学会协会、医养结合机构及医养健康企业协同培训模式。广泛开展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等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常识培训,医养结合机构要优先招聘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支持乡村医生参与医养结合服务,服务内容和范围由县(市、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一)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按照医师多点执业制度相关规定,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建立健全保障机制,适当提高上门服务人员的待遇水平。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进修轮训机制。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