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口罩131.7万个,4人被判赔5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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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日上午,江西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首例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

  据悉,这是江西省首例由市级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起的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四被告在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口罩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及不特定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当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予以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献、程某、刘某莹三人共同支付所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共计5208033元,被告邹某林在2639969元赔偿金范围内与刘某献、程某、刘某莹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四被告还应在全国发行的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承担本案的会计审计费29999.97元。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法庭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相互质证和法庭辩论。因案情复杂,合议庭宣布将择期对本案进行宣判。

责编:莫元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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