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假期前四天加班至少三倍工资!8天全部加班不补休至少可得17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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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国庆假期与中秋节同期,假期叠加长达8天。如果因为工作原因,假期不得不加班,加班工资如何计算?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市区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职工8天全部加班,最低能拿到1756元,连续加班8天加班所得相当于日常工作20天。

  假期前4天加班须支付不低于3倍工资

  根据国庆期间放假安排,今年国庆节放假时间为10月1日至8日。根据国家相关法规,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10月1日至8日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按国家和我市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目前,我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蓬莱区、开发区、高新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10元;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

  以目前芝罘区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910元计算,每天最低工资87.8元。如果10月1日-4日加班,则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低于1053.6(87.8×300%×4)元,10月5日-8日加班,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加班工资分别不低于702.4(87.8×200%×4)元。如果市区标准工时制职工8天都不休息,单位也不安排补休,应该多拿8天工资,合计1756元。

  发放“红包”不能冲抵加班费

  “十一”确需加班,但拿不到加班费该咋办?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职工可拨打劳动和社会保障热线12333进行举报,或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并保存好加班的证据如加班通知、考勤、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如果担心因此而被“炒鱿鱼”或“刁难”,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人社部门提醒市民,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节假日期间,单位发放的红包或福利等能否抵加班费?”人社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表示:“红包”是对员工的奖励,是一种福利,加班费是对劳动者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红包”和福利等不能抵加班费。加班工资支付应当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前发放给劳动者,如果企业拒不支付的,企业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假期每日“再加班”最长不超3小时

  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强迫员工长时间加班吗?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此外,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等行为也是不允许的。

  需要说明的是,职工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拒绝加班。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此外,为保障职工利益的需要,劳动法规定单位在某些特殊情况,如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检修、保养设备等情况,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相关限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

责编:徐小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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