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新规8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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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伤残抚恤管理新规8月1日实施

  对适用人员、审批流程和时限、证明及申请材料等进行调整

  资料:齐静 制图:于海员

  7月24日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修订的《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记者获悉,《实施细则》在适用人员、审批流程和时限、证明及申请材料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对伤残抚恤工作作出了新的规范。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廖发银介绍,新修订的《实施细则》不再为因战因公负伤的公务员及参公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残。“根据《公务员法》规定,这部分人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同时新增了军队文职人员、消防救援人员等特例情形,这部分人的评残参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有关规定执行。”廖发银说。

  目前,我省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补办和调整残疾等级三种。新办是指对伤残人民警察、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等进行残疾等级评定。补办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残,在退出现役后,认定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是指对残情发生变化后进行残疾等级调整评定。根据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评残过程中取消了2名以上战友(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取消了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

  对于伤残等级评定,我省实行省、市、县三级审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受理申请,审查申请人身份,并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市级退役军人局负责对县级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报送省级退役军人部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在30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通知县级进行公示,制作伤残人员证,并逐级发放给本人。”廖发银说,伤残人员从被批准的下一个月起,享受抚恤。

  由于新修订的《实施细则》人员适用范围发生变化,伤残抚恤人员的伤残证件也进行了相应调整。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优抚褒扬纪念处处长周源介绍,按照伤残人员身份将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

  自今年8月1日开始,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将启用并换发新的伤残证件,已经享受待遇的残疾人员可以持旧证和个人照片到县级退役军人局申请换证。为了不影响残疾人员按规定享受交通、旅游等优待,本次换证采取以旧证换新证的方式进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之后暂不收取旧证,待申请人领取新证时再将旧证收回。2021年8月1日起,旧证作废,换证期间,新旧证件均有效。

  此次换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基层工作人员将主动与服务对象对接,努力做到让服务对象最多只跑一趟,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员要登门服务,确保把好事办好。

  《实施细则》明确,所有评定残疾等级的伤残人员,都可以享受伤残抚恤金。在享受抚恤金的同时,残疾军人还可以享受相应待遇,包括按照残情需要,配备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具;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可以申请集中供养,分散供养可以享受护理费;残疾军人去世后,对其遗属发放12个月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因战、因公致残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待遇等。

责编:巩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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