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权益首次写入民法总则 代表建议增加胎儿人身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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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北京3月11日讯(特派记者 孙杰) 10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山东代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等多位代表都着重关注了胎儿权益写进民法总则草案的问题。杨伟程建议,应扩大胎儿权益的保护范畴,增加胎儿人身权益的保护。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在全体会上发言。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现行的《民法通则》未提及胎儿权益,只规定公民从出生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也就是说,由于胎儿仍在母体体内、尚未出生,所以尚未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不具备和享有民事权利。
而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杨伟程说,这恰好明确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对于胎儿来说,是有进步意义的一项条款。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明芹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明芹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之前我们国家发生很多案例,像遗腹子出生后,由于没有赋予他“人“的资格,就丧失了继承权,还有因为父母一方去世后,胎儿出生后的监护规范不是很到位等一系列问题。这次立法以后,胎儿就享受了这些权利。
虽然从无到有意味着司法上很大的进步,但杨伟程在看到这款条例后认为,根据司法实践,有关部门还有必要扩大胎儿权益的保护范围。他认为,将胎儿权益的保护范围仅限定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经济利益,而没有考虑胎儿的人身利益是不完善的。“比如,我们经常会遇到胎儿在出生前,因交通事故等某种伤害造成先天性缺失,但出生后却难以获得损害赔偿的案例”,杨伟程建议,应扩大胎儿利益的保护范畴,增加对胎儿人身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