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发展改革委 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提醒告诫函

··

  各转供电单位: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今年我市以5G基站建设为切入点,继续开展转供电环节加价清理规范工作,严格落实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缓解企业经营压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为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切实将降价政策传导惠及终端用户,现就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电价政策

  (一)转供电电价政策

  1.峰谷分时电表用户。转供电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同时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

  2.其他用户。转供电单位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

  转供电单位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电价标准不得高于现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9203元);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其中2月1日至29日高于该标准收取的,应于3月31日前向用户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

  (二)转供电环节相关概念

  1.“非直抄用户”是指: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

  2.“转供电单位”是指: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

  3.“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三)其他要求

  1.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转供电单位应定期向全体用户公示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同期非直抄用户电费收费清单。

  2.非直抄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公示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费周期一致。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收取。

  4.转供电单位建设的蓄能设施,其低谷电量电费不计入“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计算。转供电单位应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接受监督。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各转供电单位应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落实国家、省电价政策,保障用户知情权,严禁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切实将国家和省降价红利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对不符合现行电价政策的,要立即进行整改。转供电单位与终端用户(含5G等电信基站运营商)前期合同约定电价与现行转供电电价政策不符的,按现行电价政策执行。

  三、全面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将联合对各转供电单位转供电环节加价问题进行跟踪评估、专项整治。市场监管部门将明察暗访,加大巡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执行电价政策的行为;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电价有异议的终端用户,可拨打12345(12315)热线投诉举报。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3日

责编:陈亭如
网友评论
全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海报热榜
相关推荐

Copyright © 1998-2024 DazhongMedia.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加入我们  鲁ICP备090238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