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市场监管局等六部门发布关于禁止非法猎捕和经营野生动物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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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猎捕和经营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禁止非法猎捕、杀害、贩卖、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2.严格落实野生动物交易市场关闭措施,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

  3.除捕捞水产品外,各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交易活动。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提供交易服务。

  4.禁猎对象: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山东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威海市常见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且不限于此目录),Ⅰ级的有梅花鹿、黑鸛、东方白鸛等;Ⅱ级的有大天鹅、灰鹤、鹰、黄嘴白鹭、红隼、猫头鹰等;国家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有大雁、麻雀、乌鸦、野兔、刺猬、绿头鸭、黑尾鸥、海鸥、黑水鸡、蛇、乌龟、青蛙、灰喜鹊、喜鹊等;山东省重点保护(三有)名录陆生野生动物有黄鼠狼、獾、野鸡、鹭、狐狸、蝙蝠等。

  5.禁止使用猎捕工具:禁止使用军事武器(制式枪械)、体育运动枪支、气枪(气压弹射装置)、毒药、麻醉药(枪)、爆炸物、排铳(火药枪)、玻珠枪(电击枪)、铁夹、吊杠、滚笼、排刺、猎套、猎夹、电网(其他电击工具)、网套、地枪(地弓)、弓箭、弩、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弹弓、标枪、粘网、高频声波装置和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捕猎装置捕猎野生动物。

  6.禁止使用的方法:禁止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犬捕、鹰(隼)捕、声音诱捕、电子诱捕、食物诱捕、活体动物诱捕、动物标本诱捕、利用野生动物生理习性诱捕、设置陷阱、网捕、捡蛋、捣巢、毁穴、挖洞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7.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执法联动,严厉打击非法猎捕和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有受伤、不明死因的野生动物应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有非法捕杀、买卖、贩运和经营加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有关单位举报。

  9.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威海市林业局

  威海海关

  荣成海关

  2020年2月21日

责编:陈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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