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疫情造谣、在公共场所传播病毒……临沂将依法打击这些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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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工作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面做好临沂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下列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

  一、确诊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在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确诊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拒绝执行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故意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公务车辆通行的;

  四、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五、编造虚假的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扰乱正常诊疗秩序,谩骂、侮辱、伤害医务人员,打砸、毁坏医疗设施,或者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挂横幅、堵塞大门及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的;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或者造虚假信息推销商品和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九、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灾害用品等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的;

  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随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十一、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十三、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四、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五、其他妨碍、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

  特此通告。

  临沂市公安局

  2020年2月2日

责编: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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