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澜丨高速公路ETC:快过年了,该修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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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学泽

  1月17日,交通运输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2020年开年以来,部分地区“高速公路通行费畸高”“高速入口拥堵加剧”“春运打车难、打车贵”等民生热点问题,一一进行了回应。

  巧的是,交通运输部发布会前夕,1月15日和1月16日,记者正好因母亲跌伤出差到老家淄博,恰恰体验了一把新的ETC使用状况。

  1月15日,记者自济南到淄博沂源,全程135公里,车到沂源,收费路牌显示收费余额为137元多,但是消费金额是多少并不显示,这让记者感到十分纳闷。ETC记者使用多年,差不多是第一批ETC客户。过去,到了出站口,ETC第一显示的是消费金额,而且附带打折信息,新的ETC系统却把消费者第一想知道的消费金额信息“隐藏了”,这不能不说是新的ETC系统的一大毛病。

  1月16日,记者转从张店到济南,到了济南北入口,也是显示消费余额,而不显示消费金额,仍然是感到一头雾水。

  现在的ETC收费,只显示余额,意味着消费者只有做减法才能知道自己到底花了多少钱;要做减法,就必须知道上高速路的时候,卡里当时有多少钱,这个消费者一般是很难记准确的,进站口屏幕一闪数字,经过长途跋涉,到了出站口谁会记准?

  一般来说,消费者开车过高速路,到出站口,后面常常紧跟着许多车,消费者在出站口不能久停,很难下车仔细查看收费状况,更不可能现场去和收费站“理论”收费的准确性,消费者一般是下高速后,才反思哪个地方收费不合理。这里也有一个前提,就是如果消费者经常跑一个路段,因为和过去的收费额有对比,会大体估算出收费的合理与否;如果消费者跑的路是第一次跑,心里对里程没有数,那出站口只显示消费余额,不显示消费金额,有时真是会犯糊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看,消费者有要求经营者提供消费“价格”的权利,经营者有以“显著方式”提供消费“价款”的义务,而不在高速公路出站口明示“消费金额”,显然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关于ETC车道出口不显示全程费用的问题,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局长吴德金表示,“我们也根据广大车主对出口显示费用的要求,组织力量,研究制定了费用显示的技术方案。下一步,加快推动相关工作,争取尽快实施。”

  据悉,交通运输部已印发通知,部署各地严格按照技术方案,及时落实短信推送账单和APP查询工作,保障公众及时获知通行费额。

  明示消费金额是首要商业原则。自1月1日零时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撤站并网以来,ETC被反映有问题已经半月有余。当前,春节在即,人们出行频次增多,希望ETC车道显示全程费用的问题尽早得到妥善解决,让人们开开心心地出行,高高兴兴过大年。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学泽)

责编:曲欣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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