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问政|我的社保怎么断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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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淄博12月6日讯(记者 刘怀远)在12月4日的《淄博问政》节目当中,陈女士反映自己的社保出现断缴情况,随后与单位协商后重新签订协议,单位约定随工资发放社保,同时单位不承担不缴纳社保的责任。对此,博山区社保中心负责人回复:春节之前,给当事人满意的答复。

  陈女士于1989年9月开始在博山区市政劳动服务公司工作,一开始单位正常发工资和缴纳养老保险,但是2005年,陈女士却发现自己的养老保险出现断交的情况。于是陈女士便找到博山区市政劳动服务公司,当时对方给出的解决方案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005年8月24日,陈女士和博山区市政劳动服务公司综合经营部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紧接着又和博山区市政环卫局签署协议。在博山区市政环卫局与陈女士签订的协议里,约定环卫局随工资发给陈女士单位应承担的养老保险金部分,由陈女士自行向社会养老保险处缴纳,造成的后果,环卫局概不负责。

  陈女士说,补充协议中约定的随工资发放单位应承担的养老保险金无从谈起。2005年9月份到2010年12月底期间,陈女士的养老保险金全是由单位按临时工工资发给陈女士,而后陈女士再用这些钱自己去缴纳养老保险。

  “请问朱书记,这份博山区市政环卫局与陈女士签订的协议书,是保护用工单位或者职工合法权益的文书吗?它有没有法律效益?”在问政现场,主持人发问。

  淄博市人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淄博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党组书记朱拥军回复:“这肯定不是,没有法律效益,因为如果职工与企业有劳动关系,必须是企业缴纳养老保险,个人根本无法缴纳,而且,国家规定的非常明确,就是单位承担缴费责任。所以,这个协议肯定是不合法的。它违背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协议。”

  主持人追问说:“缴纳社保可不可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单方面缴纳?”朱拥军回复:“这是不可以的。理论上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的30个工作日要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需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但是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实行代扣代缴,缴纳主体还是单位。”

  随后,主持人向博山区社保中心负责人提问,“陈女士的问题您了解吗?我们有没有帮她出面解决过?我们能做的都有哪些工作。”

  这名负责人回复:“这件事我们有所了解,并且积极地进行了追缴工作,并通过法院途径进行了查询账户。下一步继续做好追缴工作,合同的问题就需要我们进行大量的工作,对这种违法问题进行纠正。”

  主持人继续追问:“我们怎样帮她解决问题,有没有时间表?”该负责人表示:“因为有的正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需要法律途径进行环节的对接确认,我们会积极做好这个工作。春节以前,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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