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昌国:仲裁解决纠纷让执行有法必依

··

  

   

  2015年3月30日,《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获得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国内第一部涉及地方金融监管等实质内容,具有开拓意义,全面营造和维护金融发展环境的省级金融法规。法规的出台对于促进我省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和实体经济风险防控能力,特别是对于地方金融监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月26日上午,山东金融业2015年“十件大事”发布会暨创新发展高峰论坛在济南举行。山东省金融办副主任初明锋,山东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袁红英,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济南大学投融资研究中心主任邢乐成,济南仲裁委副主任刘昌国围绕“地方金融立法的主旨与执行”主题,分别就《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立法理念、侧重点、监管主体和资产保全等方面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一部法律,一个法规是否得以执行,最关键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律执行过程最重要一点就是怎么样保护这部法律所规范主体的利益。在地方金融法规执行的过程中,应该如何按照司法程序保护投资者、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济南仲裁委副主任刘昌国给出了答案:“1995年我国颁布了《仲裁法》,至此我国解决经济纠纷就是或裁或审,即法院诉讼或者仲裁。” 

  谈到仲裁的特点,刘昌国说简单可以用八个字来概括,“专家断案,一裁终局”。专家断案是指从各行各业选聘的专家作为仲裁员,来参与案件裁决。金融创新运行中的一些规则和惯例有可能还未列入法律明文规定,但是在市场运行过程当中遵循的一些规则,就需要通过金融领域专家充当仲裁员。一裁终局是仲裁已经做出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和法院的终审判决是有同等效率。济南仲裁委员会的办案时间,是从立案开始到最后终结是4个月。

  金融机构最关心的是财产保护和执行的问题。刘昌国介绍,财产保护这个职责在法院,根据国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财产保全是在财产所在地,这是基层的。执行权是在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比如说济南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现在每年执行的案件有一半是济南仲裁委。

  据刘昌国介绍,《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公开,不允许记者采访,也不允许旁听,除非双方当事人都同意才可以。

  刘昌国也同时提出,金融创新过程中出现纠纷,适合于诉讼就用诉讼,适合于仲裁就选择仲裁,通过实践可以自己去探索,双方签订合同时管辖权交给仲裁还是法院,一定要选择好。如果纠纷以后再选择仲裁有可能进入不了仲裁的程序。”

责编:郭威
网友评论
全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海报热榜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1998-2024 DazhongMedia.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加入我们  鲁ICP备090238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