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红英:发挥不同层面组织能动性 致力立法理念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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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30日,《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获得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国内第一部涉及地方金融监管等实质内容,具有开拓意义,全面营造和维护金融发展环境的省级金融法规。法规的出台对于促进我省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和实体经济风险防控能力,特别是对于地方金融监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月26日上午,山东金融业2015年“十件大事”发布会暨创新发展高峰论坛在济南举行。山东省金融办副主任初明锋,山东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袁红英,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济南大学投融资研究中心主任邢乐成,济南仲裁委副主任刘昌国围绕“地方金融立法的主旨与执行”主题,分别就《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立法理念、侧重点、监管主体和资产保全等方面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当天圆桌论坛由山东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袁红英主持,她认为《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是省级层面第一部综合层面的立法,这必将解决金融改革过程缺少法律保障得到解决,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建立综合全面的金融运行的监管体系,对于促进山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保持金融稳定都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在条例出台之前,由于监管的缺失和执法的手段不是很充足,金融领域出现了小贷公司跑路、违法吸收存款、违法发放贷款等问题。 “条例的出台可以地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促进金融生态环境良好的发展,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袁红英指出,“当然我觉得条例执行过程中可能还会遇到一些问题。因为金融的发展是瞬息万变的,金融的立法也要与金融的发展、与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比如说地方金融立法下一步还要致力于立法理念的创新。同时有很重要的一点,我们在法律实施层面致力于不同层面组织能动性的发挥,发挥政府、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业协会等等不同组织,才能使条例得到贯彻执行。”

责编: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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