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明锋:条例为政府行为立规矩 为市场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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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30日,《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获得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国内第一部涉及地方金融监管等实质内容,具有开拓意义,全面营造和维护金融发展环境的省级金融法规。法规的出台对于促进我省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和实体经济风险防控能力,特别是对于地方金融监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月26日上午,山东金融业2015年“十件大事”发布会暨创新发展高峰论坛在济南举行。山东省金融办副主任初明锋,山东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袁红英,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济南大学投融资研究中心主任邢乐成,济南仲裁委副主任刘昌国围绕“地方金融立法的主旨与执行”主题,分别就《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立法理念、侧重点、监管主体和资产保全等方面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山东省金融办副主任初明锋告诉记者,《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出台之前,在国内温州、深圳、上海、青岛等地各自出台过地方性的金融法规,但是他们的侧重点不一样的,除了温州的条例对地方金融活动有一些监督管理方面以外,其它的都是软件服务,都是促进型和发展型的。我省地方金融条例,则涵盖了服务、发展、监管这三个方面的内容。

  “对金融业来讲,没有监管就没有发展。我省地方金融立法体现了一个鲜明的宗旨,就是把发展和监管结合起来。条例只是规定从事哪一类业务需要达到什么样的条件,并没有做禁止性规定。”初明锋补充说,“必须通过监管去促进发展,但是这种监管不能对市场的活动,特别是市场的创新活动进行抑制。条例的监管落地,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地方和中央分级监管机制设立,可为政府行为立规矩,为市场行为定规范。”

责编: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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