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磨一剑,慈善法到底是咋回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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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几天,相信大家都被“慈善法”刷屏了。不出意外,这部从2005年就迈出起草第一步的法律“十年磨一剑”,终于将在今年与大家见面。

  3月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慈善法草案的说明。按照会议议程,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会上,将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

  近几日,参加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围绕慈善法草案进行了热烈的审议和讨论,提出了众多真知灼见。

  “爆三样”(ID:sdbaosanyang)的样哥为您梳理代表委员对于慈善法草案的建议和意见,给您聊聊慈善法背后的那些事儿。

  文|善心不敢辜负的守夜人 李大嘴

  首先,我们为什么需要慈善法?

  据媒体报道,近年来,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据统计,2013年我国接受社会捐赠的总额达989亿元,是2006年的捐赠总额的近10倍;截至2014年6月底,我国社会组织的数量已有56.1万个。

  然而,接连发生的“郭美美事件”“壹基金被指贪污三亿元善款”“嫣然天使基金遭质疑”等,为慈善事业的发展蒙上了阴影。

  长期以来,一些法律、法规涉及慈善领域,比如《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红十字会法》,《基金会管理办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等,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法规。但是,一直缺少一部慈善领域的基本法。

  呼唤慈善立法的声音由来已久。今年3月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说明时说,2008年以来,共有全国人大代表800多人次提出制定慈善法的议案27件、建议29件,反映了社会各方面的热切期盼。

  第二,慈善法经历了怎样“十年磨一剑”的过程?

  事实上,早在2005年,慈善法的起草就已经迈出了第一步。2005年,民政部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起草《慈善事业促进法》的立法建议。

  2006年,慈善事业法进入立法程序,其后数易其稿。2013年11月,慈善立法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并确定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起草。

  慈善法草案起草完毕,历经修改完善后,民政部将慈善法草案上报国务院。因社会各界的分歧较大,争议颇多,最终未能完成国务院系统内的立法程序。

  2014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慈善事业立法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列出立法时间表和路线图。

  2015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今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中就包含了“慈善事业法”。2015年10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将慈善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修改后,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慈善法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并决定将草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依照立法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16年1月11日将修改后的慈善法草案印送各位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同时通过中国人大网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期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人大代表反馈的意见和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的意见,继续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慈善法草案分总则、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12章、112条。若获通过,这将是我国的首部慈善法。

  第三,慈善法(草案)有哪些亮点?

  总体来看,我国首部慈善法(草案)有八大进步:

  ①取消业务主管单位。慈善法通过后,慈善组织无需再“找婆婆”,且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草案明确了慈善组织的直接登记制度,并且简化了慈善组织的登记程序。

  ②非法人慈善组织获承认。草案在开放登记的同时,也承认了“非法人慈善组织”的合法性,将大大增强民间公益的活力。

  ③公募权限有所放开。草案将公开募捐的权利平等地授予慈善组织。与原先将慈善组织在登记之时区分为公募组织和非公募组织不同的是,这次草案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都可以向公众募捐。这一规定将慈善组织处于良性竞争的环境之中,促进慈善资源的合理分配。

  ④公益信托激活巨量慈善资产。草案对于民政部门备案制的规定解决了困扰公益信托多年的管理机构审批问题。这不仅让公众有了从事慈善事业的新途径,更为关键的是,慈善信托在尊重捐赠人(委托人)意愿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和价值。

  ⑤行政派捐将被禁止。草案明确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将受到民政部门的警告,并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还有可能被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⑥慈善财产受到重视。草案明确规定了慈善组织的财产规则,相关的原则性规定将促使慈善组织坚守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忠实履行其宗旨与使命。

  ⑦信息公开责任明确。草案不仅明确了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信息有哪些,同时也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如慈善组织登记事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等等。

  ⑧有力推动税收优惠。草案明确规定了慈善组织和公益捐赠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规定了与国家扶贫战略密切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希望把慈善力量引导到扶贫领域中去。

  第四,慈善法对我们的生活有何意义?

  “十年磨一剑”的慈善法,对于规范和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注定意义非凡。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政协副主席翟鲁宁说,长期以来,慈善领域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层次低,直接导致部分慈善组织运行不规范,透明度不高。她以数据说明:“根据民政部主管的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发布2014年度中国慈善透明度报告,我国慈善透明指数为44.1分,总分为100分,有77%的公益慈善组织透明指数得分不及格,甚至个别不法分子以慈善为名,谋财骗利。”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民政厅厅长陈先运说,截至2015年底,山东全省公益慈善社会组织达到了318家,十二五时期,全省慈善组织接受捐款近80亿元,资助善款70多亿元,救助困难群众272万人次。但在慈善活动违法责任追究等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推动慈善立法,是全社会的共同期待。

  全国人大代表、泰安市委副书记、市长王云鹏则认为,慈善法确立了“大慈善”内涵,打破了公益基金会、各级慈善协会、各级红十字会等少数慈善组织掌握公募权的局面,让草根募捐组织有了更大的成长发展空间。

  这三位代表的观点从宏观层面解读了慈善法的意义,也有不少代表的意见针对现实而具体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德州夏津县特殊教育学校校长袁敬华跟捐赠活动打过不少交道。据她了解,在一些捐赠活动中,存在个别企业捐赠临近过期的药品和有质量问题的食品的情况,有的企业承诺捐赠,但是后期要落实善款却困难重重。慈善法的出台,让捐赠者、受捐者的行为都有法可依,能够扫除一些“乱象”。

  样哥从慈善法草案中看到,草案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对于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全国人大代表、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明芹认为,在慈善事业发展过程当中,也有一些不和谐的因素。比如说利用公众的同情心,在网络或者媒体上发布一些虚假信息,吸收公众捐助。慈善法对慈善组织进行“松绑”,打破了原来“官办”慈善组织的垄断局面,此前屡见不鲜的“骗捐”现象会受到法律制裁。

  之前出现的慈善组织“钱怎么用的?用了多少?剩下的钱去了哪里?”的追问和不久前刷爆网络的男子假扮“知乎女神”骗捐24万元、女子谎称父亲在爆炸事故中身亡骗捐近10万元……这样的现象在慈善法面前将无所遁形。

  第五,代表委员对慈善法草案有什么建议和意见?

  据样哥在会议现场了解到的情况,代表委员建议和意见最为集中的是针对草案中“15%管理费”和“10万元罚款”的规定。

  慈善法草案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出当年总支出的15%。”

  “慈善组织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时风集团董事长刘义发认为,开展慈善活动需要成本,收取管理费是应该的,年度管理成本最高可达15%定得有些过高。这一看法受到不少代表的认同。

  对于15%的管理费,全国人大代表、威海市委副书记、市长张惠则提醒大家注意,15%并不是基金总额的15%,而是年度支出的15%。重要的是要加强审计、公开和监督,确保钱花得公开透明。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工商联原专职副主席李路认为,草案规定的最高10万元的罚款定得有些低,他以美国的相关规定举例说,同样的情况,美国的慈善组织将面临高额罚款和刑事处罚,建议加大处罚力度。

  不少代表认为,慈善捐款是全社会爱心的体现,其中很多是普通百姓的“血汗钱”,大家满含爱心的捐赠若被违法使用,性质格外恶劣,最高10万元的罚款,不像是承担法律责任,像是行政处罚,要加大处罚力度,防止有人钻法律空子。

  15%和10万元,这两个数字也成为政协委员讨论的焦点。有媒体用“炸锅式”讨论来形容全国政协工商联界别21组讨论慈善法草案时的情形。

  全国政协委员、研祥集团董事局主席兼总裁陈志列认为,“15%的管理费太高了”,而“10万元罚款”太低了。他举例说,如果慈善法颁布实施后,有人登记了个基金会,向社会募集资金1个亿,然后在一年内花掉,其中1500万元作为管理成本,剩下的8500万元改变用途,把原本用来救灾的钱全部买车、买股票、投资。出现这种情况,依据草案,最高处以10万元的罚款。“这个违法成本太低,比银行利息还低!”

  这一意见引起广泛共鸣。全国政协委员、新华联集团董事局主席傅军说,“15%,我就从没见过这么高的成本比例。”“还有这么低的违法成本”。“对对!”陈志列立马跟上,“我见过最高的是10%!”

  “10%也高!”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孙晓华说,应该完善审计,公开透明,“看看钱都花哪了,用得着10%这么多吗?”

  不过,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徐永光认为,15%的行政费用并不算高。他说,根据我国社会组织财务制度的基本依据——《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在非营利组织的支出上,有募捐成本、行政成本、项目成本三项成本。国际上,一些基金会的这三项成本加起来能达到50%,单就行政成本来说,一般在20%左右。我国民政部门在审计年检时,是把三项成本加起来都算作行政成本,因此三项累积不超过15%可能是全世界基金会中效率最高的。

  对于10万元的违法成本,徐永光说,只是在违反慈善法中有关慈善财产管理、使用后的措施,如果真有人挪用了善款,还可能违反刑法、合同法等。也就是说,并不是仅仅罚款10万元那么简单。

  对于代表委员的建议和意见,有网友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微博认证为“深圳市龙越慈善基金会理事长、“老兵回家”活动发起人”的@孙春龙在微博上认为,最高15%的管理费并不高,“龙越基金会2015年的管理费预计不到3%,那是因为项目支出4000多万,基数很大。但在两三年前,我们的比例都在10%,而且工资超低。15%对于很多初创期的机构来说,根本活不下来!”

  网友@godwot评论说,对于年收入只有200万的草根组织,除去税收房屋水电差旅,15%里只剩10万作工资,请3个员工的话,每个人每个月只有3000元(工资)。他认为,目前很多人的慈善观还比较狭隘,如果做慈善的人连自己的温饱都不能解决,如何能帮助别人?

  但是也有网友的观点与@godwot针锋相对:“连自己温饱都没解决做什么公益慈善!自己先渡自己再渡众生。”

  对于慈善法草案规定的15%和10万元这两个数字最终会不会有调整和修改,样哥和您一起拭目以待。

  但无论怎样,样哥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草案规定引发一些争论,不排除有因解释未到位和理解偏差造成的可能,我们应该审慎地去看待,而不是凭个人经验和理解去一棒子打死。

  任何法律都不可能一步到位,会在实践应用中进行修订完善。对于一个法律近乎空白的领域,只有先管起来才能管好。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论争论几多,慈善法都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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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曲欣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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