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新建住宅小区应按车位总数量的20%建设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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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水平,近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民用建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用建筑项目综合配套费征收标准,按照建筑面积140元/㎡标准征收,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以及与道路有关的排水、绿化、环卫、路灯、供水、供气、供热和综合管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教育设施建设。其中,市政建设配套费120元/㎡;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20元/㎡。为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做好地下工程建设,地下建设工程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减半征收,供水、供气、供热配套费不再征收。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先缴纳总额的50%;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后3个月内再缴纳50%。

  民用建筑项目专项配套费缴纳标准,供水设施配套费27元/㎡;管道供气设施配套费20元/㎡;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35元/㎡;供电设施配套费高层100元/㎡,低、多层80元/㎡(用于从就近的公用供电设施到居民表计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包括规划规定的小区充电桩供配电设施,不含电缆管沟等土建工程)。新建住宅小区按照车位总数量的20%建设充电桩,其小区车库、储藏室的专项配套费按标准的70%缴纳。

  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照《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14〕71号)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综合配套费的建设单位,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3个月内未及时缴清综合配套费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及时函告市住建局停止拨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通讯员 李德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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