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议案”,传递哪些百姓心声?怎样影响我们的工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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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行政改革、教育就业、医疗养老……百姓的焦点历来会成为“两会”的热点,群众的心声汇诸纸上,形成人大代表们精心准备的议案。这些议案,未来或许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们的工作、生活。那么,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都有哪些“高言值”议案呢?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共收到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35件。2月17日,大会主席团第三次会议决定,将其中16件符合议案条件的作为代表议案处理,其他转为代表建议处理。现将部分代表议案摘录选登如下:
推进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瘦身”
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临沂代表团程萍等12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山东省“一次办好”改革规定》的议案,并附上了草拟的《山东省“一次办好”改革规定(草案)》。
议案指出,“一次办好”改革的意义不只是简单地让群众、企业少跑几次腿,更重要的在于倒逼各级各部门更新观念、转变作风、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当前,各部门“一次办好”工作开展缺少法律支撑,必须通过立法明确具体内涵。
草拟的《规定(草案)》明确了工作原则,即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全面梳理、分类要求、条块结合、功能互补,省市县乡四级全面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加快建设“数字山东”,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为抓手,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工作措施方面,《规定(草案)》提出,推进“一次办好”事项办理标准化,为链条化流程再造、数字化转型夯实基础;按照中央、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要求,实行“一级建设、三级应用、省市县一体化”,加快全省统一的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建设,加快推进更多服务事项网上办理,除涉密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实现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全覆盖;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精减行政许可事项,推进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瘦身”。
培育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德州代表团魏荣庆等10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议案,并附上了草拟的《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
议案指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的重要保障和稳定发展的重要标志。目前上海、湖北、河北等省市已陆续出台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也进入征询意见阶段。我省在全国率先成立大数据局,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山东”文化品牌创建,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保障。我省社会信用条例立法已趋于成熟,具备了良好的现实条件和民意基础。
草拟的《条例(草案)》共设八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信息披露、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信息安全与权益保障、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法律责任、附则等。《条例(草案)》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查询、使用等各环节流程和要求,确定了信息安全和权益保障的具体办法,做出了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措施,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设置了法律约束、提供了法律保障。
信用信息披露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对外发布信息的平台向社会披露。信用主体享有查询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
信用信息应用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制定推荐性和强制性措施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草案)》提出,在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培育、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建立数据收集、技术服务、人才、税收、资金、对外合作等方面的产业配套支持措施。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征信、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与培训、商账催收、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区域信用监测、信用风险预警等多种业态的信用服务,以及提供适应市场需求的多元化信用产品。
推动快递业高质量发展
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青岛代表团单连忠等21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修订《山东省邮政条例》的议案。
议案指出,《山东省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3月1日实施以来,在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邮政业持续高速发展,新业态不断涌现,体系结构深刻变化,原有《条例》内容已经不适应新时代邮政业发展的需要。
议案认为,修订后的《条例》既要解决当前一些急、难、新的问题,又要着眼长远,增强针对性、可操作性,覆盖寄递各个环节,充分与邮政行业新发展形势相适应或适度超前。
议案指出,对监管体系保障问题,一是明确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的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在其辖区内履行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监督检查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开展行政执法以及工作保障等;二是在全省进一步推进县级机构、邮政业安全中心的设立,完善省、市、县三级邮政监管机构。
议案指出,《条例》修订后,要在几个方面解决好快递保障问题:一是发展规划与地方政府保障责任;二是快递服务网络及末端管理、科技创新、车辆管理、协同发展等;三是着力解决制约快递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释放制度红利,推动快递业高质量发展。
议案指出,随着国家邮政局对《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重新修订,《条例》也要对普遍服务有关内容根据新标准进行修订。其重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提供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村邮站与农村公共服务平台相结合,明确村邮站建设以及运营的责任主体。邮政设施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依法划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他费用等。
当前邮政业存在不法分子利用寄递渠道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活动,寄递渠道安全问题压力日增。议案提出,要保障信息安全,完善收寄验视制度主体责任,强化应急处置措施等。
不得以健康讲座为由误导购买保健品
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临沂代表团何中菊等12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山东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的议案,并附上了草拟的《山东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草案)》。
议案指出,我省是保健用品的生产大省,但保健用品行业缺乏统一的指导性文件,使得监管难度大,市场秩序规范任重而道远,亟需出台《山东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对行业进行规范。
草拟的《条例(草案)》对保健用品许可、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在保健用品许可方面,提出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山东省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生产现场核查。保健用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关于保健用品生产经营,《条例(草案)》明确,保健用品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山东省保健用品标签说明书规定。保健用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夸大或者容易误解的名称。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包装(含标签、产品说明书等)的显著位置标注“山东省保健用品”统一标识。
针对当前市场上虚假、浮夸的保健用品广告泛滥问题,《条例(草案)》提出,保健用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与保健用品批准证书一致,不得涉及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不得以健康讲座、免费试用、体检、培训等为由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保健用品广告监管,及时查处广告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