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猥亵女租客,因超70岁不执行拘留,高龄成“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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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93岁老人因侵犯一名未成年人,犯强奸罪,被判15年,而看守所拒绝收押、建议监外执行的消息引发关注。

  更加令人震惊的是,“猥亵妇女者因高龄而免于执行拘留”的事件,近半个月内已发生多起。

  七旬男子猥亵求职者

  行政拘留5日不执行

  近日,26岁的张女士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则视频,自述求职时被上海某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73岁的朱某仁猥亵。最终,因朱某仁年满70周岁,警方对其不执行行政拘留。

  张女士是通过招聘软件“一键海投”应聘了这家纺织公司发布的“康复理疗师”岗位。朱某仁曾向她解释称,公司内有个乒乓球俱乐部,“需要一名运动康复师在场,如果有人受伤,那么可以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在张女士到达约定的面试地点后,朱某仁以“考查治疗手法”为由,要求张女士为自己治疗腰疼的问题,并要求张女士随他一同进入办公室内的卧室进行“正式治疗”。

  根据张女士提供的录音,进到卧室后,朱某仁先后提出了调低灯光亮度、松解肌肉、用精油进行按摩推拿等要求,出于求职的心态,张女士同意了,然而,在按摩期间,朱某仁当着她的面脱下裤子,裸露生殖器,并引导她在裸露部位周围进行推拿。

  张女士告诉记者,按摩过程中,她多次拒绝,但朱某仁以“你是医生,我是病人”的态度,让张女士继续为自己“治疗”。其间,朱某仁还自称是东华大学的客座教授,并以此许诺张女士“好处”。

  张女士随后报警,1月26日,她收到了相关事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朱某仁却因已年满七十周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图源:上观新闻

  事件发生后,张女士一度产生了心理阴影,医生诊断她有强迫症和“创伤应激综合征”的倾向,正在吃药治疗。

  2月14日,东华大学工作人员回应称,朱某仁并非该校客座教授,也未在职、兼职。同日,记者从警方获悉,该案件目前已经结案。张女士告诉记者,她已经和妇联取得了联系,并找好了律师,在准备民事诉讼。

  71岁房东猥亵女租客

  其子称不执行处罚是“福利”

  2月19日,江苏南通的刘先生在社交平台反映,17日,房东趁着自己不在家,以送家具的名义进入出租屋,猥亵了他24岁的女友。

房东与刘先生女友的聊天记录。

  刘先生报了警,警方对房东作出了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但因房东超过70周岁不予执行。

  根据刘先生提供的房东与其女友沟通的记录凭证,房东多次向她打听刘先生什么时候回来,确定屋内只有女子一人才上门,“完全就是有预谋的。之前也经常找借口上门。”

  2月20日,记者尝试联系房东未果。刘先生告诉记者,房东出生于1954年,“法律拿他没办法。”案发后,房东家人还表现得很嚣张,其子还称“70周岁不执行处罚是(法律)给的‘福利’,有‘免死金牌’。”

图源:大河报

  刘先生说,自己和女友有录音作为证据,而房东手上还有七八套房子出租,不希望出现更多受害者。

  刘先生介绍,他们租住的这套房屋面积八九十平方米,每月租金1500元,“押一付三”,押金交了1500元。如今他们和房东方面协商退房退租,但是违约金对方只愿意退一半,自己和女友只想尽快搬走,同时寻求心理医生的帮助。

  犯罪者为何逍遥法外?

  “应押尽押“,如何实现?

  多起事件相继曝光,拨弄着公众敏感的神经。

  在”93岁强奸犯不收押“的事件下,也有很多人发出朴素的疑问:为什么有“能力”强奸,坐牢就“不能自理”了?

  按我国的刑法,仅仅从长达15年的“顶格”有期徒刑,就可以推断出周某某对相关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行是极其严重的,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也是极大的。

  但是,看守所以“其生活不能自理”而拒绝收监,人民法院做出的15年重判,事实上难以得到执行。这是让人相当沮丧的。

  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3类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其中包括“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近年以来,我国司法系统持续整治“纸面服刑”“提钱出狱”问题,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流程。包括这一次邵阳中院公布周某某“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也是严格落实法律要求,推动司法的阳光化。

  但是,合法操作未必是合情理的,九旬高龄罪犯犯下如此可耻可鄙的罪行,却因为身体原因逃脱了法律的严惩,七旬老人侵犯年轻女孩,带来的恶劣影响也是无法估量的。

  “亡羊补牢”,在91岁强奸犯难以收监成为尴尬的事实之后,在70多岁的猥亵者生活几乎不受影响的时候,该追问教训是什么?改变在哪里?虽然犯罪的老人只是极少数,但是我国法律审判、关押、执行、改造制度应有足够的包容度,提升刑事制度的普及性,不能让个别老年人事实上成了法律管不住、警察不敢抓、监狱不收押的“法外暴徒”。

  首先,有必要提升看守所、监狱对老年犯罪分子的关押、矫治能力,做到“应押尽押”。有必要推动看守所、监狱的“适老化”改造,软件、硬件要做全面提升,完善相应管教人员、医护人员的配备。这不仅是体现对老年服刑人员的人道原则,更是彰显对老年服刑人员的严肃司法态度。通过提升关押能力,压缩老年罪犯因“生活不能自理”而无法收押的政策空间。

  很多年前,一些监狱因为软硬条件不健全,对关押艾滋病罪犯有一定畏难态度,一度“艾滋病感染者难收监”成了司法业内突出的问题。之后,监狱系统通过推动艾滋病专管监区建设等有效治理措施,化解了这个矛盾,对艾滋病罪犯实现了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

  同理,我国正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也难免会出现相当数量的老年人罪犯。这些人的身体健康条件普遍不佳,所以要提升监狱对这些老年罪犯的关押能力,尽量压缩无法收押的情形、避免“法律白条”现象。

  其次,希望看守所、监狱系统有更多的司法担当,面对高龄老年罪犯要坚持严格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克服畏难情绪,做到“应押尽押”。此外,对于看守所、 监狱系统的考核、监督标准,也应做出合理修正,针对高龄服刑人员事实上易出风险的现实,要避免粗暴的“一刀切”的考核。

  第三,90年多岁的耄耋老人居然还能犯下性侵罪行,也在提示我们:加强对老年人的普法和干预,女童性侵防范应升级,不要想当然地对一些性侵“死角”麻痹大意,世界上不仅有“坏叔叔”,还可能有 “坏爷爷”。

  93岁老人犯下性侵罪行,依现行的法律以及看守所客观的收押条件难以收押,虽然形式“合法”,却不应该是正义该有的样子。这起极端个案在提示我们,要推动看守所、监狱软硬件的“适老化”改造,在坚持法治原则、人道原则的基础上,对老年罪犯实现“应押尽押”“一个也逃不掉”。法律的执行结果应该是公正,而不应该是遗憾。

  (央视网)

  

责编:马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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