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6部门共同出台《挖潜盘活低效利用土地 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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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德州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税务局共同出台了《挖潜盘活低效利用土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深入企业调研靠上服务,采取有力措施为企业排忧解难,打造出了更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为一批中小微企业腾出了用地发展空间,有效解决了工业经济发展中土地要素保障存在的突出问题,满足中小微企业用地规模的同时又降低了用地成本,进一步提高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挖潜盘活低效利用土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中小微企业是我国数量最多、最活跃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吸纳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新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中小微企业腾出用地发展空间,打造更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特制定政策如下:

  第一条 中小微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具体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第二条 本文所称的低效利用土地包括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土地,即已经依法批准征收或农用地转用但尚未供应的土地、闲置土地、企业内利用不充分土地。

  第三条 各县(市、区)应将各辖区内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及各类低效用地进行进一步梳理,将能够用于中小微企业用地进行再开发利用,或对相邻地块进行整合后再利用。

  第四条 批而未供土地中,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适合中小微企业发展需求的零星地块,符合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科研用地等兼容性规定的,不再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可直接办理供地手续;不符合用地兼容性规定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可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同步容缺受理、办理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出具规划条件等相关前置手续,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批复后正式进行土地供应。

  第五条 各类闲置土地、批而未供土地,在政府的主导下,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将大地块调整为各类不同规划用途的若干小地块,以满足不同用地规模、不同使用性质的中小微企业发展需求。

  第六条 原有土地使用权人持有的低效利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无能力再开发利用的,可以采取合作、联营、入股、租赁等方式,将低效利用土地用于中小微企业;也可以依法依规处置到位后,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在政府(管委会)的主导下允许土地转让;需调整土地用途的,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可在调整土地用途过程中同步办理土地转让手续;需调整土地用途,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需先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再行办理土地用途调整及土地转让手续。

  第七条 对中小微企业用地实施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等方式,灵活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第八条 中小微企业用地弹性年期原则上不超过20年,发展较好、确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合同约定,一般不低于5年,最高年限为20年,期满可续期。

  第十条 对于租赁土地发展较好、确需土地的中小微企业,可采取先租后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时,租让年限合计不得超过该宗土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第十一条 鼓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利用低效闲置土地,通过建设标准化厂房,缩短项目建设周期,优化存量土地资源配置,腾出发展空间,解决中小微企业用地难、用地成本高等问题。

  第十二条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增强中小微企业发展内生动力。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在政府(管委会)主导下,将自持低效利用土地分割转让或建设标准化厂房后进行分割转让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对中小微企业购置标准化厂房的,开启绿色通道,加快审批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审批意见办理登记。

  第十四条 工信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管理,指导中小企业合理布局产业和产品结构,鼓励中小企业进驻标准化产业园区,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盘活低效用地,支持中小企业研发创新、管理创新。

  第十五条 招商引资部门在招商时,应当加大低效用地推介力度,鼓励中小微企业优先使用低效用地。在项目落地过程中做好服务,保障项目快速及时落地。

  第十六条 税务部门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通过社会保险降费措施,为中小微企业真金白银降本减负,切实助力企业发展。

  第十七条 金融部门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普惠金融的支持力度,拓宽土地抵押融资渠道,对中小微企业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办理抵押贷款,助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让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更容易获得融资支持。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责编:李超然
审签:赫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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