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多地进入禁渔期!范围、时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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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渔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我省管辖内陆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自2023年5月16日12时开始,德城区进入禁渔期。
一、禁渔时间
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二、禁渔区
德城区辖区内的漳卫河、徒骇河、马颊河干流、支流以及所属的水库、湖泊、湿地。
三、禁止行为
严禁使用禁用渔具(地笼、迷魂阵、深水张网、拦河网)或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捕捞行为。
四、规范行为
规范休闲垂钓行为,垂钓者使用钓具仅限单人单杆单钩。
为全面做好禁渔工作,德城区将继续开展“中国渔政亮剑”执法行动,加大宣传力度,紧盯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执法力量调配,确保执法监管全覆盖、不留死角。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进行处罚,并加强行刑衔接,对违法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牢固树立渔业资源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捕捞行为。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我省管辖内陆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的通知》等有关通知规定,结合禹城市实际情况,决定在下列水域全面开展禁渔工作,为禹城市渔业正常生产秩序保驾护航,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及区域
禁渔时间:自2023年5月16日12时起至7月31日12时止;
禁渔区域:禹城市管辖范围内的徒骇河的干、支流,引黄干渠,以及干、支流所属的水库、湖泊、湿地。
二、禁止作业类型
除钓具之外的所有作业方式(钓具仅限单人单杆单钩)。
在国家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因科研调查或驯养繁殖等活动需要采捕天然池业资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工作目标
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严格做到人上岸、船靠港、网具入库、停止一切捕捞活动,实现“河中无渔船,水中无作业网具,市场无捕捞河鱼”的管理目标。严厉查处非法电鱼、毒鱼、炸鱼及使用禁用渔具、网目尺寸严重偏离规定标准渔具等破坏渔业资源的“绝户网”作业行为,特别是使用多层囊网、加装衬网渔具、可视锚鱼设备等渔具渔法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刑链接,加大打击力度,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有效遏制各类非法捕捞行为。
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遵纪守法和保护渔业资源的意识,积极举报违反禁渔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8316681、53583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山东省内陆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宁津县禁渔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渔区域
海河流域宁津县所有水域,以及所属的水库、湖泊、湿地。
二、禁渔期
2023年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三、禁渔行为
1、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除休闲渔业和娱乐性垂钓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全年禁止“电毒炸”等非法捕捞和违规垂钓行为。
2、在鱼类重要的产卵场,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
3、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4、禁止制造、销售和使用禁用渔具。
5、禁渔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在海河流域、水库等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执行专项(特许)捕捞有关规定。
四、违法处罚
对违反禁渔期相关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山东省内陆渔业管理条例》《“中国渔政亮剑2023”德州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在禁渔期内开展电、毒、炸等严重渔业违法行为的由有关单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期间凡阻碍、抗拒渔业行政执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举报电话
宁津县农业农村局 0534-5221500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促进我县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2019)1号)和《“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实施2023年禁渔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域
临邑县域内徒骇河、马颊河的干、支流,以及干、支流所属的水库、湖泊、湿地。
二、禁渔日期
2023年5月16日12时至2023年7月31日12时。
三、禁止作业类型
除以休闲为目的的垂钓行为之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四、严格监管
(一)禁渔期内,严厉打击一人多杆、一杆多钩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严厉打击在禁渔期以“野生鱼”等为噱头销售水产品,扰乱禁渔秩序行为。
(二)全年打击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违法捕捞活动,禁止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捕捞渔获物。
五、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举报电话
0534-4239052(农业农村局) 0534-4437110(公安局)
特此通告。
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持渔业生物资源多样性,推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我省管辖内陆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县马颊河、德惠新河、漳卫新河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禁渔范围
马颊河干流、支流、德惠新河、漳卫新河;
禁渔期
2023年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禁止作业类型
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除钓具之外的所有捕捞类型作业。
在禁渔期间,我局将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针对重点水域、重点时段、重点监管对象,持续加强水陆执法巡查、夜间执法巡查力度,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及使用地笼等禁用渔具、渔法的违法违规捕捞行为,切实维护渔业资源养护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