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咋个管?济南明确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

··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李颖男 济南报道

  4月15日,历下区开展教育系统垃圾分类知识培训。培训会上,历下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教师们印发了《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宣传材料。历下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垃圾分类办科长王珏松介绍,《条例》从法规的层面,细化了垃圾产生者的义务和责任,并在济南市首次提出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概念。针对不同的单位和区域,明确了管理责任人。通过管理责任人责任的落实,来促进公民和其他单位的义务的落实,和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的落实。

  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区域,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二)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客运站、公交场站、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设施、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城市主次干道、广场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管理单位或者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为责任人;

  (六)山林、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单位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和单位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情况的监督。

  除设置具体的处罚条款外,《条例》也设置了免罚条款。对初次违反分类投放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可以通过参加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培训和考试、担任垃圾分类志愿者等方式,免除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编:肖阳
网友评论
全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海报热榜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1998-2024 DazhongMedia.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加入我们  鲁ICP备09023866号